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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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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答覆:

問題:

  據報,粵港澳三地的衞生當局於上月九日簽署《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及26個合作項目的協議。該等合作項目包括粵港澳全科醫生培訓項目、深港專科醫師培訓項目,以及粵港聯合培養認證專科護士項目等。關於粵港澳三地的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公布《協議》及26個合作項目的全部內容,以及它們的目的、粵澳來港受訓人員的資歷會否獲港方的專業認可,以及實施時間表等詳情;如會,何時公布;如否,原因為何;

(二)《協議》有否包含粵港澳三地醫護人員的培訓資歷及專業資格互認事宜;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有關安排有否抵觸《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及

(三)過去三年,有否與粵澳衞生當局商討便利粵澳居民來港就醫的計劃;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本港的公私營醫療系統能否應付額外的服務需求?

答覆:

主席:

  就陳沛然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一月九日舉行的首屆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大會,由廣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衞生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衞生局共同主辦。三方並於會上簽署《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協議》的目的是加強三地政府於大灣區的衞生與健康交流合作,當中合作項目包括提高衞生服務品質、完善創新合作機制、推動重大合作平台、重大合作專案建設及合作政策規劃。《協議》並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訓醫療專業人員來港註冊資格及執業的內容。

  除此之外,會上亦包括由香港其他機構(包括大學、培訓機構和專業團體)各自與廣東及澳門的機構之間,或廣東與澳門的機構之間所簽訂的26個合作項目( 機構合作項目)。由於這些合作項目是由其他機構所簽訂,政府沒有有關合作項目的詳細協議。根據首屆粵港澳大灣區衞生與健康合作大會的合作項目內容摘要,有關醫療專業人員培訓交流的機構合作項目主要目的為培訓交流,並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訓醫療專業人員來港註冊資格及執業的內容。

  培訓醫療專才是本港的優勢。我們留意到本港很多不同的專業機構與內地就醫療專才的培訓交流日趨頻繁。在不影響本港醫療服務的提供下,政府歡迎本港的醫療專業培訓機構及專業團體透過不同方式,促進本港與內地對醫療專才的培訓及交流。

(二)現時《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及《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訂明本港註冊醫生及註冊和登記護士的註冊及執業事宜。正如剛才所述,《協議》以及機構合作項目並不涉及任何非本地培訓醫療專業人員來港註冊資格及執業的內容。政府沒有計劃改變非本地培訓醫生及護士於本港註冊資格及執業的規定。

  現時《醫生註冊條例》第8(1)(a)條訂明只有取得由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頒授的內科及外科學位以及完成駐院實習訓練的人士,方能符合資格直接向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申請成為正式註冊醫生。

  如非本港培訓醫生有意成為正式註冊醫生,他們須通過醫委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並須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完成指明期限的駐院評核期,方可在本港註冊成為正式註冊醫生執業。

  現時《護士註冊條例》及規例訂明只有完成香港護士管理局(管理局)訂明的訓練,方能成為註冊或登記護士。就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而言,該人士必須圓滿地完成一個由已刊憲訓練學校提供並獲管理局認可分別為期至少三年及兩年的註冊或登記前護理課程。如非本港培訓的護士有意成為本港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必須符合管理局訂明的註冊/登記規定,包括通過管理局舉辦的執業試。

(三)過去三年,政府沒有與粵澳當局商討便利內地、澳門居民「南下」來港使用公營及私營醫療服務的計劃。《協議》的內容亦沒有涉及有關項目。

  香港的公營醫療服務獲政府大幅資助,主要對象為本港的符合資格人士(主要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除了緊急服務外,醫管局轄下醫療機構只會在有剩餘服務量又不影響對本港居民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才會按次考慮是否為非符合資格人士提供非緊急服務,並收取適用於非符合資格人士的費用。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