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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規管鯊魚食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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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有八種鯊魚品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I列明物種,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市民必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發出許可證才可進口、出口或再出口受規管鯊魚品種的貨品,否則即屬違法。另一方面,據報有商人蓄意錯誤地標籤魚翅貨品所屬的鯊魚品種,以逃避法律責任,並引致航空公司及海運公司在不知情下運載受規管魚翅貨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各類魚翅貨品的進口、出口及再出口數量分別為何,並按(i)鯊魚品種、(ii)貨品來源地、(iii)貨品目的地,以及(iv)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每年香港海關檢獲懷疑受規管的魚翅貨品的(i)個案宗數、(ii)貨品總值及(iii)貨品重量,並按(a)鯊魚品種、(b)貿易形式(即進口、出口或再出口)、(c)貨品來源地、(d)貨品目的地及(e)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個案當中,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處罰,以及他們在貿易中的角色(例如出口商或進口商)為何;如當局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三)現時當局規管本港魚翅貨品貿易的措施為何;過去五年,每年香港海關進行了多少次針對入口、出口及再出口魚翅貨品的隨機抽樣檢查;香港海關有否計劃加強對魚翅貨品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的執法行動,包括策略性地安排關員在不同運輸途徑作出抽樣檢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現時當局是否有措施確保貨主向貨運公司和香港海關提交的貨物艙單所載資料準確;如是,詳情為何;當局會否盡快檢討和修訂現時應用於魚翅貨品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例如為已被列入《公約》附錄II的鯊魚品種另設一個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以分辨貨物的資料及種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調查結果顯示,本地市場上有至少76種鯊魚品種的食品出售,而當中近三分之一屬瀕危及易危鯊魚品種,當局有否計劃採取額外措施,以加強管制鯊魚食品的貿易;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鯊魚食品強制性標籤制度,讓消費者清楚辨別食肆及海味商出售的鯊魚食品是否屬受規管的品種;及
 
(六)鑑於據悉將會有更多動植物物種被列入《公約》內,當局有否計劃增撥資源及訂立機制,防止新列入的動植物物種被非法進口或經香港再出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按魚翅產品的供應地和所運往的目的地,以及運輸方式劃分的魚翅進口、出口及再出口數字載於附件一。政府沒有備存按鯊魚品種劃分的分類數字。
 
(二)過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每年檢獲受管制的魚翅產品的案件數目及詳情載於附件二。
 
(三)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規管瀕危物種的貿易,藉以在本港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鯊魚物種繁多,而列入《公約》附錄II並受《條例》規管的鯊魚有大白鯊、姥鯊、鯨鯊、長鰭真鯊、鼠鯊和三種雙髻鯊,牠們均被列入《公約》附錄II(即有關物種雖未瀕臨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機。)。另外,在二○一七年十月有四個鯊魚品種(三種長尾鯊及鐮狀真鯊)被列入《公約》附錄II。政府已啟動立法程序修訂《條例》,以將新列入《公約》的物種(包括上述的四個鯊魚品種)納入管制。
 
  受管制的魚翅主要根據《公約》在進出口(註一)方面進行規管,包括進口列入《公約》的鯊魚品種魚翅須領有由出口地發出的有效《公約》出口准許證,並於物品進入香港時由獲授權人員查驗;而再出口(註二)《公約》的鯊魚品種魚翅亦須領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簽發的再出口許可證,並於物品離開香港前由獲授權人員查驗。
 
  過去五年(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香港海關(海關)與漁護署在各海陸空邊境口岸共進行了167次針對走私魚翅產品的聯合行動。海關亦一直根據風險評估及情報分析,揀選查驗各海陸空邊境口岸進出口的貨物,並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對旅客、郵包和運輸工具進行監控及查驗,嚴厲打擊各類走私活動,包括走私瀕危物種。海關會繼續與漁護署緊密合作,加強打擊走私瀕危物種的活動。
       
(四)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承運商須把所有進出口貨物的詳情記錄在貨物艙單內,並於船隻、飛機或車輛在抵達或離開香港後14天內呈交。承運商亦有責任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在船隻、飛機或車輛抵達或離開香港時提交貨物艙單。海關會根據風險評估及情報分析,揀選進出口貨物進行檢查。如發現任何人士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海關會作出調查,並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作出檢控以及充公有關貨物。
 
  此外,海關亦不時提醒承運商、貨物代理及業界有關《進出口條例》的法例要求,包括在貨物艙單上提供準確的貨物資料等。
 
  為配合世界海關組織的最新建議及香港本地需要,政府每年都會檢討香港貨物協調制度(港貨協制),並就港貨協制的修改建議諮詢有關持份者(包括政府部門、 進出口報關人士及其他團體)。政府會按當時的貿易情況,處理修改建議以平衡報關人士的填報負擔、貿易統計數據及執法的需要。
 
(五)及(六)正如上文所述,海關一直與漁護署緊密合作,不時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進出口各種瀕危物種的活動,包括受管制魚翅等。例如,兩個部門在二○一七年初曾進行聯合行動,發現四批海運的魚翅中混有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共檢獲1 280公斤魚翅。漁護署亦就新列入《公約》的鯊魚物種的辨認方法開辦了培訓班,讓漁護署及海關前線人員準備應付未來新列入管制的鯊魚物種所帶來的工作。漁護署會繼續與海關緊密合作,合力打擊非法進出口瀕危物種的活動。兩個部門會不時檢視資源需要,在有需要時按現行機制要求增撥資源。
 
  為達至有效阻嚇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信息,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及打擊走私野生動植物的決心,政府已在剛於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的《2018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中為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另訂一套新罰則,並加重《條例》中的罰則。在新罰則下如涉及附錄II所列物種(包括受管制魚翅產品)的可公訴罪行,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我們認為以上罰則的嚴重程度,足以提供足夠阻嚇力以遏止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並顯示政府會嚴肅對待以遏止這類罪行。
 
  相比起設立強制性標籤制度,我們相信推行宣傳教育,對提高市民對保護瀕危物種的意識更為有效。政府一直致力透過不同途徑,包括傳媒、互聯網、廣告、單張與海報,以及展覽與研討會,向學校及市民大眾宣傳及推廣可持續利用和保護瀕危物種的信息。此外,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早前就推廣可持續使用生物資源展開了公眾參與活動,提升公眾意識和收集社會意見,以推廣可持續使用生物資源。委員會已於二○一七年六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就推廣可持續使用生物資源提出多項建議。政府歡迎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並會在《香港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2016-2021》的框架下繼續跟進有關事宜。政府已率先在公務酬酢場合中,採用符合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環保菜單,當中包括停止食用魚翅。政府亦會繼續按照《公約》的最新發展適時修訂《條例》,並提供足夠資源以實施相關的規管。
 
註一:根據《條例》,「進口」指運入香港或安排運入香港,但不包括從公海引進,而「出口」則指從香港運出或安排從香港運出,但不包括再出口。
 
註二:根據《條例》,「再出口」指將已進口的該標本從香港運出或安排將已進口的該標本從香港運出。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