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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藐視法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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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初,有一名不滿某案件判決的女子在法庭外辱罵該案的裁判官,其後被警方以涉嫌藐視法庭拘捕。然而,過去不時有人公開辱罵或詛咒法官後未有被拘捕或檢控。例如,二○一六年十月,本會一名前議員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後,公開具名辱罵該案的裁判官為「狗官」,而其支持者更詛咒該法官「死全家」。有市民質疑,當局就藐視法庭行為的執法標準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因涉嫌藐視法庭而被拘捕及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涉案行為的類別(例如阻撓或拒絕執行法庭裁決或命令、擾亂法庭秩序及在法庭內或外辱罵法官)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分別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拘捕及檢控涉嫌曾作出藐視法庭(特別是辱罵法官)行為的人士;當中的考慮因素是否包括涉案人的政治立場及背景、被辱罵法官的種族及國籍,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及團體就涉案行為表達的立場;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覆檢過去三年內發生、對涉案人未作出拘捕或檢控的公開辱罵及詛咒法官案件,以回應市民對當局執法標準不一致的質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元素。香港特區政府尊重個人的言論自由,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院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理性的討論亦可以提高法治意識。然而,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本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出,「針對司法機構工作的評論,不論表面看來是褒是貶,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基礎上作出。」我強調,對法官及司法人員作出人身攻擊及辱駡,甚至是向他們作出威嚇,均會嚴重損害法院的權威及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我重申,法庭命令及法律要有效地執行,對維護法治尤為重要。臨時強制令是法庭作出的命令,雖然是臨時性質亦必須遵守。違反或忽略遵守臨時強制令亦極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法院在處理臨時禁制令的判決中曾指出,即使被告人認為法庭命令有錯,也不應違抗,而是應先遵守命令,再依循司法程序提出反駁理據。

  我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説明,身為律政司司長,我有責任確保《基本法》明訂的司法獨立受到尊重,法官不會遭任意攻擊或批評。

  一如過往,律政司對任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都十分關注,在合適和有需要時,會毫不猶豫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

  普通法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是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而相關行為有確實風險會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構成干擾。藐視法庭涵蓋多種不同的行為。在法庭上作出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的行為、被法庭傳召為證人的人拒絕宣誓作供、在法庭外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在審訊當中發布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妨礙執行法院命令等等,均可能構成以上所指的刑事藐視法庭。以誹謗法院的藐視法庭為例,過往有案件顯示藐視法庭者可被判處巨額罰款及監禁。

  一般而言,如律政司獲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或由司法機構轉介,會將個案轉介執法機構調查。若公眾人士目擊或注意到他們認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當然亦可向執法機構舉報及提供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條文亦賦予法院權力循簡易程序懲處藐視法庭的人,例如是《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9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20條,這些條文涵蓋在裁判官或法官席前作出具侮辱性的行為,干犯者最高可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六個月至兩年監禁(視乎適用的條文而言)。

  此外,在民事訴訟中也可出現藐視法庭的情況。民事藐視法庭一般而言是指民事訴訟一方違反或忽略服從法庭的命令,或對法庭作出的承諾。民事藐視法庭一般由訴訟一方向法庭申請提出將涉嫌違反法庭命令的另一方交付羈押,提出申請的一方需要向法庭證明另一方違反或忽略服從有關法庭命令或對法庭作出的承諾。藐視法庭的行為視乎嚴重程度,處罰方法可以包括入獄、緩刑或罰款。

  就黃定光議員有關涉嫌藐視法庭行為拘捕及檢控的三個問題,律政司綜合回覆如下:

  涉及藐視法庭行為的種類和罪行眾多,政府執法部門及律政司未有備存一套涵蓋所有相關個案的數字。因此,政府未能提供涉嫌藐視法庭案件的相關數字。

  如警方有合理懷疑有人涉嫌藐視法庭,會展開調查。警方是專業的執法部門,一向依法辦事,並一直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去處理和調查每一宗案件。就每一宗案件考慮是否作出拘捕時,警方必須根據案件的情況和所得的證據考慮涉案人士是否有涉嫌違法。有關人士的政治立場或背景,不是警方執法時的考慮因素。

  若有需要,警方會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須按照《檢控守則》行事,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首先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即根據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如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則須進一步考慮作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雖然懲處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與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別(有關案件會根據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但以上有關拘捕和檢控的基本原則均適用於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個案。

  再者,就已決定不進行檢控的案件,如有充分理由(例如獲得案中原先未有預期可獲得的重要證據),則律政司亦會覆檢先前不進行檢控的決定。

  我必須強調,執法人員和律政司是按上述的基本原則公正地行事,不會亦不得受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場和背景、種族和國籍、社會大眾或專業團體的輿論等等與案件無關的因素所影響,更不會持雙重標準。

  多謝主席。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