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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的緩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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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凱廸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接線工程(大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當局須採取的緩解措施包括在新設立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及現有的沙洲和龍鼓洲海岸公園內進行放流魚苗,以增加該等水域的漁業資源。路政署在二○一四年九月於大小磨刀附近水域進行了一次試驗,放流約四萬尾黃花魚魚苗及約六萬尾馬友魚魚苗。然而,據報路政署未有就放流的魚苗進行追蹤監察,魚苗的去向及死活無從得知。另一方面,路政署於去年七月就放流魚苗的具體安排諮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對該署計劃放流紅斑魚苗及泥斑魚苗表示關注,因為石斑魚或會對上述海岸公園現有的魚類造成損害。關於監察就大橋工程進行的緩解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放流魚苗合約已經/將會進行招標的日期,以及入標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為何;可否公開有關標書;

(二)上述放流魚苗試驗的詳情(包括日期、放流次數及相關報告)為何;路政署其後建議放流的魚類品種為何跟放流魚苗試驗所採用的品種不同;

(三)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於二○○一年曾進行放流魚苗試驗,路政署在擬備放流魚苗的合約時有否參考有關安排及試驗結果;如有,有何借鏡之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環保人士反映,大橋工程會破壞天然海床,影響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路政署有否定期派員出海考察,在有關水域收集施工前後的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的數據,以便更準確地評估工程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考察的次數及日期為何;及

(五)有否機制(i)確保大橋工程承辦商按合約要求採取各項緩解措施,以及(ii)對違反合約要求的承辦商施加懲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訂立機制?

答覆:

主席:

  就朱凱廸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路政署在二○一四年九月五日於大小磨刀附近水域進行了一次放流魚苗試驗,共放流約四萬尾黃花魚魚苗及約六萬尾馬友魚魚苗。該次放流魚苗試驗是由路政署香港口岸填海工程的承建商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按合約條款以工程變更方式進行。

  在二○一四年進行的放流魚苗測試計劃下,選擇放流魚苗品種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該品種必須是本地品種及能適應香港西部水域環境、以及在鄰近地區可以尋找到人工孵化場提供的魚苗等。該次放流魚苗測試計劃曾考慮十種本地魚類品種的魚苗,例如黃花魚、馬友魚及斑類品種(泥斑及點帶石斑魚)等。在考慮各種因素後,經諮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後,路政署認為黃花魚魚苗及馬友魚魚苗是當時放流魚苗測試計劃最適合放流的魚苗品種。

  由於該次放流魚苗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蒐集放流魚苗相關具體安排的資料(例如由魚苗供應商運送魚苗到港所需的時間、魚苗在運送過程中的死亡率、運送期間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非為增加漁業資源而進行的正式放流魚苗工作,因此路政署沒有為此試驗進行跟進監察。

  就將來正式放流魚苗的方案,選擇放流魚苗的魚類品種的考慮因素較二○一四年的測試計劃為多。路政署委聘的海洋生物專家顧問在考慮各種因素後,建議放流紅斑和泥斑魚苗,期望放流這兩個品種能有助恢復香港西部水域的漁業資源。

  路政署於二○一七年七月就有關放流魚苗的初步方案諮詢海岸公園委員會(委員會)的意見時,由於委員會對放流魚苗的品種表示關注,擔心原先建議投放的紅斑和泥斑魚魚苗或會對該處現有的魚類群落造成影響,因此建議重新考慮合適的魚苗品種。路政署委聘的海洋生物專家顧問現正詳細考慮委員會的意見,並與相關部門繼續商討,稍後會再就放流魚苗的建議徵詢委員會的意見。由於放流魚苗計劃現仍在研究及諮詢階段,有關的招標工作亦有待再次諮詢委員會後才會進行。

(三)就放流魚苗的計劃,路政署曾參考漁護署於二○○一年在香港東面水域的人工魚礁的放養試驗,發現漁護署該次放養試驗的水域與路政署計劃的正式放流魚苗的水域及環境均有不同,對於路政署放流魚苗計劃的參考價值不大。因此,路政署有需要於二○一四年進行放流魚苗試驗計劃,藉此蒐集於西部水域,尤其是大小磨刀一帶水域,放流魚苗的可行性及操作上的相關資料,包括上文所述的物流安排及放流魚苗流程等,以協助籌備將來正式放流魚苗的工作。
 
(四)路政署在港珠澳大橋香港段施工前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進行了基線環境監察,以取得施工前工地附近水域的水質及中華白海豚的數據,藉此評估施工期間對附近環境的影響。
 
  在施工期間,路政署一直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定期監察工地附近一帶水域的水質(每星期三次,每次包括漲潮、落潮各一次)及中華白海豚(每月二次)的情況等。這計劃由駐地盤工程師、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和環境監察辦事處負責執行。環境小組亦包括負責監測白海豚的分布和數目情況等的中華白海豚專家。相關監測數據及調查報告附載於路政署每季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並上載至港珠澳大橋工程的環境監察辦事處網頁,供公眾參閱。
 
(五)在施工期間,除實施上文所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外,承建商亦必須按合約的要求,遵守環境許可證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規定進行工程,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內要求的措施以緩解工程對環境的影響。路政署會密切監察承建商推行有關措施的表現及成效,確保相關的環保措施能妥善執行。
 
  若發現成效欠佳,路政署會檢視問題是否與承建商的表現有關,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路政署會根據現有機制懲處有關承建商,包括在承建商的評核報告中反映其欠佳的表現、以及按《承建商管理手冊》及《發展局技術通告(工務)第3/2009號》對涉及違反環保法例或推行環保措施表現欠佳的承建商發出警告信、暫停該承建商競投工務工程,甚或在認可承建商名冊上刪除其資格等。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