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未經准許在郊野公園展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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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不時有人在郊野公園內當眼崖壁上懸掛大型直幅以表達訴求,致使當局需動用公帑及人手移除有關物品。例如,去年十二月有人在獅子山郊野公園內獅子山崖壁上懸掛一條高25米闊三米的巨型直幅,便需三名消防員乘政府飛行服務隊直升機抵達山頂,再游繩而下,並花近一小時才成功移除該直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人非法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直幅等物品的報告;就每宗個案而言,移除有關物品的行動(i)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及裝備、(ii)動用多少人手、(iii)耗用多少時間、(iv)招致多少公帑開支,以及(v)期間有否人員受傷;及
 
(二)鑑於《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章,附屬法例A)第10條訂明,任何人除非按照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過去三年,當局有否(i)引用該條文對在郊野公園內懸掛物品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ii)向他們追收移除有關物品所招致的公帑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記錄,過去三年,在郊野公園內非法展示大型直幅的個案分別為三宗(二○一五年)、四宗(二○一六年)及三宗(二○一七年)。涉及地勢險要的個案,可能需由多個政府部門,包括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警務處及漁護署採取聯合行動以移除有關條幅。處理有關個案所調派的人員數目、所涉裝備、行動歷時長度、開支成本等資料,詳列於附件。
 
(二)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規例),在未經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及監禁三個月。漁護署會對違反規例的個案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會對違例人士提出檢控。唯上述十個非法展示大型條幅的個案均未能找到涉事人,因此未能採取進一步行動。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