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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政治組織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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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ii)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為非慈善用途進行籌款活動,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許可證)者除外。據報,近年有不少政黨等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非法籌款活動。有市民認為政府應加強執法,以遏止此歪風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各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的活動宗數和所得捐款總額,並按(i)活動有否獲發許可證及(ii)籌辦活動的政治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有否就上述非法籌款活動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加強執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當局有否(i)向公眾宣傳,捐款前應了解有關籌款活動是否合法,以及(ii)向各政治組織宣傳,它們進行籌款活動前須領有許可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就慈善以外任何其他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在沒有獲發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相關活動,警方有權根據該條文向有關單位提出檢控,最高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警方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適當地規管公眾集會及遊行,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該條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主辦者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條件,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及上載警務處網頁供公眾瀏覽。對於涉及籌款並已知會警方的公眾活動,警方會在不反對通知書中,提醒公眾活動主辦者須呼籲參與者在未獲發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進行任何籌款活動。
 
  過去五年,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共批出16個許可證,當中獲批准的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並不涉及公眾集會及遊行。 
 
  一般而言,民政事務局如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士或團體未獲發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會把有關資料轉交警方跟進調查。市民亦可直接向警方舉報任何懷疑未獲發許可證的籌款活動。警方接獲有關轉介或舉報後,會作適當跟進,例如要求有關人士或團體提供證明文件、調查相關活動會否涉及詐騙或其他刑事罪行、向有關人士或團體作出警告等。如證據充分,警方會依法採取行動。
 
  警方一直按上述機制處理在公眾集會及遊行期間的籌款活動,並確保有關籌款活動和有關的攤位或臨時搭建之設置,不會對遊行隊伍前進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及不會對遊行人士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危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警方沒有備存團體沒有獲發相關許可證而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活動的統計。
   
  我們明白社會日益關注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為便利市民查閱獲批准的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的相關資料,自二○一六年七月起,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申請獲批後,民政事務局會上載相關資料包括活動舉辦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舉辦組織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www.gov.hk/fundraising)及資料一線通網頁(data.gov.hk),供公眾查閱。
 
  此外,為加強公眾認識相關的法例要求,有關許可證的行政指引及發證條件亦上載至民政事務總署網頁(www.had.gov.hk/tc/public_forms/forms.htm)。該指引列出民政事務局局長在處理許可證申請時須予考慮的因素以及通常會附加的發證條件。
 
  警方會繼續與公眾活動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呼籲參加者在進行任何籌款活動前,必須事先取得相關的許可證。警方亦會繼續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聯絡,就任何涉嫌未獲發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的活動,根據相關法例採取行動。
 
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