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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撤回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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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關政府撤回原於一月三十一日恢復二讀辯論的《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查詢,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回應如下:
   
  政府早前曾作出預告,表示擬於一月三十一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就兩條條例草案,分別為《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下稱「復職令條例草案」)及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職業介紹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鑑於政府需再深入研究有議員就「復職令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剛向立法會發出通知,撤回於一月三十一日的會議上恢復「復職令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被撤回的「復職令條例草案」主要目的,是藉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賦權勞資審裁處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處理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有關「復職令條例草案」提出對尋求復職僱員保障的建議,是政府與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經多年磋商達致協議的成果,立法會亦成立了法案委員會,自去年六月起作出審議,有關的審議已順利於今年一月完成。然而在政府發出有關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後,有議員向立法會提交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由於有關的建議對條例草案內政府的方案作出重大修訂,但卻從未在有關的法案委員會中討論,亦偏離勞顧會的共識,政府需深入研究有關建議的影響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勞顧會,因此政府須撤回有關恢復二讀辯論有關「復職令」條例草案的決定。
   
  然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仍會按計劃於一月三十一日提出就「職業介紹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規管職業介紹所,建議包括:(i)提高《僱傭條例》第XII部下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由現時最高罰款五萬元大幅增加至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ii)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iii)增訂勞工處處長可考慮拒絕發出/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例如持牌人的相關人士違犯了《僱傭條例》第XII部或根據《僱傭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等)及(iv)訂明處長可不時就職業介紹所發出實務守則,並清楚述明處長可以持牌人及/或相關人士不遵從守則為理由,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或將牌照撤銷。
   
  政府希望「職業介紹所條例草案」能盡快獲立法會通過,以加強對求職者(包括現時在港的三十七萬名外籍家庭傭工)的保障。
 
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