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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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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7、8、9(10)、18、26及34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們在考慮了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收到的意見,及審視了《條例草案》的條文後,提出這些修正案,當中關乎幾方面的修訂,主要是更清楚述明相關條文的政策原意或作出一些草擬或技術修訂。以下我簡介修正案主要的內容。
 
  《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的第5A(3)、(4)及(5)條規定,任何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在香港」擬備、進行或涉及某項指明交易,附表2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才適用於有關的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或交易。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委員於會上所提的意見,為免產生疑問,《條例草案》第7條的修正案旨在明確無疑地澄清第5A(3)、(4)或(5)條所提述的交易的標的,不論是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均無關重要。
 
  《條例草案》第9(10)條的修正案旨在修改排印錯誤。
 
  《打擊洗錢條例》擬議新訂的第53ZK(1)(d)條訂明可獲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披露關乎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資料的人士。參考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條例草案》第18條的修正案旨在將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納入該等人士之列,因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地產代理可能同時牽涉入一宗涉及信託或公司服務的地產交易,而處長收集的有關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資料可能與地監局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對該宗交易進行的調查有關。
 
  另外,考慮到法案委員會所提的意見,我們亦建議修訂與《打擊洗錢條例》附表二有關的條文。《條例草案》第26條的修正案旨在容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依賴中介人代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及把備存紀錄的規定由六年改為至少五年。
 
  我們亦因應與法案委員會和香港律師會的討論,修訂與法律專業人士有關的條文。《條例草案》第8條的修正案旨在述明,儘管我們已加入賦權條文容許香港律師會就《打擊洗錢條例》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施行發出行業指引,這並不會影響香港律師會決定其發出的《執業指引P》的內容的完全酌情權。《條例草案》第34條的修正案則旨在澄清對《法律執業者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訂明律師會理事會有權先自行決定某法律專業人士的行為操守是否涉及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及是否屬應該進行研訊或調查的行為操守,並須將《執業指引P》考慮在內,才須將有關事宜呈交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以對該行為操守進行研訊或調查。
 
  主席,政府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充分考慮法案委員會、業界和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