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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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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不懈努力,令《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在此我亦感謝曾經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的團體及人士,也多謝剛才發言議員的意見。
 
  政府於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八次會議。我們考慮了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收到的意見,及審視《條例草案》的條文後,提交了一些修正案,以便更清楚述明相關條文的涵義及政策目的,或作出一些草擬或技術修訂。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訂明指定非金融業人士須在進行指明交易時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以及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以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管制度,履行我們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成員的責任。我剛才已於恢復二讀《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時解釋過特別組織的背景,在此不再重複。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在某些範疇上還未能符合特別組織的建議,其中之一是沒有法例規定指定非金融業人士進行指明交易時,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考慮到特別組織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的建議、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所界定的範圍,以及該等行業人士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政府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將涵蓋範圍由金融機構擴大至包括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地產代理,以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以上四個行業從事指明交易時,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訂明的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由於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和地產代理目前已經由各自的監管機構進行專業自我規管,我們建議借助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專業會計師條例》和《地產代理條例》分別適用於上述三個行業的現有規管制度,執行《打擊洗錢條例》訂明的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和地產代理監管局會獲賦予法定監察權力,確保相關專業遵守《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如有違規,上述監管機構會按照相關法例就專業失當行為所定的現行調查、紀律和處分機制處理。
 
  至於在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方面,目前香港並無具有法定權力的機構,負責規管或監督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我們建議於公司註冊處下成立發牌制度,以執行適用於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任何有意在香港進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人士,除非另獲豁免,否則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執法方面,法例會賦權公司註冊處處長調查違規個案,以及施加紀律制裁。
 
  考慮到這些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風險較金融機構為低,如果他們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下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我們不建議對他們施加任何刑事制裁。
 
  剛才有部分議員表示,香港律師會已於早年發出《執業指引P》(Practice Direction P),載列所有在香港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外地律師須遵守的打擊洗錢規定,詢問政府為何要把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納入《打擊洗錢條例》的規管範圍內。我之前已解釋過,政府是按照特別組織的建議,提出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法律專業人士)訂立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法例規定。特別組織明確表示該等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法例規定的原則應明文納入法規,具體規定則可藉強制性措施訂明。
 
  在特別組織的用語中,「強制性措施」指由主管當局發出或批准的規則、指引、指示或其他文件或機制,旨在以強制性語言列明強制執行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並載有對不合規情況的制裁。除非於《打擊洗錢條例》下明確規定,根據特別組織的定義,香港律師會現時並不被視為主管當局。
 
  我們明白,亦正如剛才許多議員所提及,香港律師會訂有《執業指引P》,規定在香港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外地律師須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但我們也留意到,《執業指引P》與《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的最大差別,在於其不具法律效力。《執業指引P》第11段明確指出,「這些指引守則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應這樣詮釋」。《執業指引P》所訂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不等同法例規定。所以,即使香港律師會對《執業指引P》作出修訂,與《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載規定或特別組織公布的規定看齊,《執業指引P》本身的地位不會改變,即依然不具法律效力。我們亦參考了特別組織近期對其他成員國所作出的相互評估報告,海外經驗顯示,如沒有把特別組織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在進行指明交易時應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的主要原則明文納入法規,很可能會導致該成員國未能通過特別組織的相關評核。
 
  一如政府在過去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不斷強調,我們完全尊重目前規管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專業自我監管制度。因此,我們建議沿用現時適用於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規管制度,以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這也是我們在《條例草案》所定的明確目標。
 
  我已在之前提過,就法律專業人士而言,香港律師會將在《條例草案》下獲賦權為法定監察業內人士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規定的主管當局。如有違規,會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就專業失當行為所訂的現行調查和紀律處分機制處理。回應剛才郭榮鏗議員的意見,我在此確認,我們亦在《條例草案》中加入賦權條文,讓香港律師會作為執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法律專業人士相關規定的唯一機構,可因應《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載規定的施行,自行決定公布適當的指引。另外,我們亦建議對《法律執業者條例》作出相應修訂,訂明律師會理事會有權先自行決定某法律專業人士的行為操守是否涉及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以及是否屬應該進行研訊或調查的行為操守,才須將有關事宜呈交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以對該行為操守進行研訊或調查。《條例草案》特別強調,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必須將《執業指引P》考慮在內,而香港律師會有完全酌情權決定《執業指引P》的內容。因應與法案委員會和香港律師會的討論,政府將會於稍後提出兩項修正案,優化相關條文,以更清晰反映上述政策原意。
 
  主席,正如我在恢復二讀《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時強調,特別組織是少數香港以獨立成員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在全球致力打擊洗錢與恐怖主義之際,香港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重要一員,必須切實執行特別組織的要求。香港將會於今年稍後接受特別組織其他成員國的相互評估,有關修訂對於我們履行特別組織訂明的相關責任非常重要。假如我們不採取行動加強我們的規管制度,香港的評級勢必受到負面影響。更甚的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點的聲譽也會受損。維持現狀並非可行。
 
  《條例草案》所載建議經過廣泛諮詢,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我們希望各監管機構於立法建議實施初期時,為有關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提供一切所需協助,包括就《打擊洗錢條例》的施行公布適當的指引,以利便業界順利過渡至新的制度。如有違規情況,我們相信各監管機構會合理持平地處理有關個案。稍後公司註冊處將會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為業界舉辦簡報會,並就發牌及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公布指引。政府亦會於未來的日子繼續為其他業界舉辦能力提升研討會,以提升他們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意識。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稍後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