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食肆無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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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徐德義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食肆經營者必須在開業前取得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發出的食肆牌照(正式牌照)。他們在提交正式牌照申請時或之後可申請暫准牌照。如申請人已證明符合各項基本規定,可獲發有效期為六個月的暫准牌照,使其食肆得以在獲發正式牌照前營業。據悉,由於暫准牌照的簽發條件較正式牌照的寬鬆,有不符合後者的食肆的經營者,以不同經營者名義接力提出食肆牌照的新申請,使其食肆得以在暫准牌照下持續營業(漏洞1)。此外,即使食環署獲法庭就無牌食肆的處所發出封閉令,該食肆經營者只需更改經營者的名義便可使有關封閉令失效。食環署因此未能藉申請封閉令取締有關食肆,而只能定期巡查和檢控該等食肆(漏洞2)。據報,有一間開業已兩年但一直未獲批正式牌照的食肆在持有暫准牌照期間獲批酒牌。該食肆在暫准牌照失效後仍繼續經營,其經營者因而遭食環署檢控經營無牌食肆近20次,但利用上述漏洞成功避過取締,一直經營至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有多少間持暫准牌照的食肆;有多少間食肆在同一處所曾以不同名義多次提出正式牌照申請,以及當中有多少間最早提出的正式牌照申請距今超過兩年;

(二)過去五年,食環署對無牌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檢控的次數;當中對同一處所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最多的檢控次數;(i)按經營者被檢控的次數劃分的食肆數目,以及(ii)當中現已被取締的數目(按下表列出);
檢控次數 (i) (ii)
一次    
二至五次    
六至10次    
11至15次    
16至20次    
21次或以上    
總數    

(三)現時食環署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同一處所的無牌食肆的經營者合共被票控的次數達某數目則有關食肆須予以取締;若有,該署以何準則釐定該次數;若否,該署會否考慮制訂相關指引;

(四)過去三年,獲發暫准牌照的食肆的經營者提出酒牌申請的宗數;有否計劃檢討該類食肆可獲簽發酒牌的規定;

(五)有何新措施堵塞上述兩個漏洞;及

(六)會否研究提高無牌經營食肆的罰則(例如提高罰款上限),以免罰款因被食肆經營者視作經營成本之一而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

回覆:

主席: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所有食肆均須領有適當的牌照,例如普通食肆、小食食肆、以及水上食肆牌照才可營業。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持續違例者則每天另加罰款九百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一向有關注食肆無牌經營的情況,除對該些處所進行常規巡查及執法外,亦不時採取突擊檢控或拘控行動,並會按情況增加檢控密度。另外,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128B條,考慮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肆。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共有981間食肆以暫准牌照形式經營。基於商業運作理由,同一處所可因不同理由轉換經營者。因此,在不同時段會有食肆在同一處所申請轉讓牌照或重新提出食肆牌照的申請,食環署並無備存相關申請資料。根據記錄,上述981間以暫准牌照形式經營的食肆當中,沒有一間提出正式牌照申請距今超過兩年。就問題中提及的一間開業已兩年而一直未獲批正式牌照的食肆,在暫准牌照失效後仍繼續經營,食環署已按情況加強檢控該食肆負責人無牌經營食肆21次,而經營者最終選擇撤銷其申請及改由另一人繼續申請食肆牌照。在接獲新申請後,食環署按現行發牌政策要求新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證明他與前持牌人或其業務夥伴/東主並無業務上聯繫,並要求他提供證明會何時及如何遵辦相關部門的發牌條件,並清楚向他表示如該處所繼續無牌經營,食環署會加強檢控包括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有關處所。食環署近日巡查發現該食肆已暫停營業及進行內部裝修,而相關的牌照申請仍在考慮及處理中。

(二) 過去五年,食環署就無牌經營食肆而提出的檢控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檢控無牌食肆數字 3,085 2,808 2,343 1,711 1,604

  食環署未有按無牌食肆經營者被檢控的次數及當中已被取締的數目,備存有關的分項數字。

(三)現時食環署是引用《食物業規例》向無牌經營食物業處所的違例人士提出檢控。對一些持續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食環署會加強執法,包括增加檢控密度,採取拘控違例者及撿取涉案物品等。此外,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若法庭頒布封閉令,食環署會執行封閉有關處所的命令,並會透過傳媒公布被封閉處所的資料。

  食環署現行的相關指引,並非以檢控的次數以訂定執法的安排。現時,食環署對無牌食物業處所執法的優次及應採取的行動取決於有關的無牌食物業處所的經營對環境衞生及公眾健康的危害(例如涉及食物中毒個案、食物傳播的疾病或食物事故等)、經營者有否提交食物業牌照申請、有關申請食物業牌照的處所能否符合最基本的發牌條件(例如處所並非穩固的構築物、沒有安全的飲用水供應或排污系統等)或相關政府部門會否提出強烈反對以致未能繼續處理有關申請等。就已提交食物業牌照申請但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食環署仍會按《食物業規例》向違例者提出檢控,並會按情況加強執法,包括增加檢控/拘控密度,以及考慮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優先考慮的條件包括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營運期間有否對環境衞生構成嚴重滋擾或對公眾健康構成危害,以及申請人沒有合理解釋未能在特定時間內遵辦有關發牌條件的原因等。

(四)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17(2)條的規定,酒牌局除非信納(1)申請人是持有酒牌的適當人選;(2)就有關申請的處所的位置及結構,以及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和衞生情況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以及(3)批出該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否則不會批出酒牌。一般而言,處所須符合就食肆牌照施加的樓宇結構、防火安全規定和衞生標準的規定,才會獲發暫准或正式食肆牌照。換言之,申領酒牌處所如已領有暫准或正式食肆牌照,一般會被接納為符合批出酒牌的相關條件之一。

  為便利營商,按現行政策,酒牌局會就申領酒牌處所在已領有或正在申領食環署簽發的暫准或正式食肆牌照的情況下接受及考慮有關的酒牌申請,但酒牌局只會在處所獲發暫准或正式食肆牌照後,才會簽發相關酒牌給申請人。如有關處所只持有暫准食肆牌照,按現行政策,酒牌局則會先行簽發一個與暫准食肆牌照相同有效期的酒牌,待有關處所獲發正式食肆牌照後,才安排簽發酒牌餘下期限的酒牌。

  食環署未有備存過去三年獲發暫准牌照的食肆而同時提出酒牌申請的相關資料。

  酒牌局會不時檢視相關準則/指引,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確保酒牌局的工作與時並進,並切合社會及業界的營商情況。

  正如上文第(三)段所述,食環署現時已有既定的指引,以取締持續無牌經營及對環境衞生構成嚴重滋擾或對公眾健康構成危害的無牌食物業處所,包括向法庭申請封閉令。

(五)就指暫准牌照的簽發條件較為寬鬆,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3C條的規定,申請食肆牌照的處所必須符合各政府部門就發出暫准牌照施加的各項基本規定,包括衞生、通風設施、樓宇安全及消防規定,再經獲授權專業人士遞交的符合規定證明書確認上述各項基本規定已遵辦,食環署才會發出暫准食肆牌照,讓申請人可在暫准牌照期間有充分時間完成餘下正式食肆牌照規定的工程,以符合整套發牌條件。上述亦是一個與業界商討後而制定的便利營商發牌政策。

  為防止申請人濫用暫准牌照發牌政策,以不同經營者名義接力申請暫准牌照,以繞過不辦理正式牌照規定而繼續經營有關食肆,根據食環署現行發牌政策,如屬前任持牌人或其業務夥伴/東主就同一處所相同性質業務作出的新申請,而在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前任持牌人未有於暫准牌照失效後獲發相關正式牌照,則有關申請將不會獲受理。此外,如接獲在同一處所相同性質業務的新申請,食環署會要求新申請人於七天內提交證明文件如有關食物業處所的租約、商業登記證或公司文件等,以證明他與前持牌人或其業務夥伴/東主並無業務上聯繫,才會考慮是否接受有關申請。如接受有關申請,食環署亦會在暫准牌照的發牌條件中施加特定發牌條件,規定申請人須提交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法定聲明,以證明與前任持牌人或其業務夥伴/東主並無業務上聯繫。如申請人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6(a)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此外,食環署亦會考慮拒絕發出有關的暫准牌照,或取消已獲簽發的暫准牌照,以加強阻嚇之效。正如上文第(三)段所述,食環署現時已有既定指引取締持續無牌經營,以及對環境衞生構成嚴重滋擾或對公眾健康構成危害的無牌食物業處所,包括針對無牌經營的食物業處所加強執法,以及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再加上上述發牌政策,並不存在無牌食肆只需改以新經營者名義重新申請牌照便可繞過食環署的執法行動。

(六)現時,法例已賦予食環署足夠權力處理無牌經營食物業的問題;違反有關法例最高可被判的刑罰亦具有相當的阻嚇力。在法庭審理一些有關涉及屢次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案件時,食環署會向法庭提供有關違例者的過往有關定罪記錄及相關投訴數字,以協助法庭作出適當的量刑。根據記錄,過往亦有無牌經營食物業的違例者被法庭重罰及被判處監禁的刑罰。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情況,並會不時檢討管制無牌食物業處所的成效,以及按情況加強執法,打擊違規情況。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