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警方檢視和更換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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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隊內多個單位自上世紀70年代起普遍使用MP5衝鋒槍,而一間德國槍械製造廠自去年初起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MP5衝鋒槍及其零件和配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槍械製造廠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槍械製品的原因;德國其他槍械製造廠是否亦已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該等製品;

(二)警方去年向德國以外其他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購買槍械製品時有否遇到困難;及

(三)警方現存數量的MP5衝鋒槍零件可維持該款槍械的維修工作多久;警方是否已展開採購替代MP5衝鋒槍槍械製品的程序,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替換工作;會否出現有關槍械短缺的真空期?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當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周浩鼎議員的各項提問,我們綜合回答如下:

  槍械是警務人員最重要的裝備之一。為警務人員挑選槍械供執勤之用時,警方會參考世界各地先進國家的執法機構所使用的槍械,以及評估該種槍械是否切合香港的環境及情況。警方的一般巡邏人員、偵緝人員、衝鋒隊、機動部隊、特別部隊等人員均會配備槍械。

  警方使用槍械有極嚴格的規定及指引。一般而言,警務人員可以在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使用槍械。根據警方使用武力的原則,警方必須是在不能以較低程度的武力來達到其合法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此外,警務人員在使用槍械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使用槍械。

  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當中,槍械使用訓練旨在確保警務人員有足夠的訓練及能力使用槍械,並能夠安全及有效地執行日常職務。警務人員會接受槍械發射原理、槍械性能檢查,及槍械安全操作訓練,讓他們對槍械發射原理有清楚認識,以及有充分知識在執勤時獨立安全操作配槍。

  由於警方的不同部隊有不同的工作性質、行動需要和特殊性,人員配備的槍械也有所不同。例如一般軍裝巡邏人員所配備的槍械,與偵緝人員、機動部隊、衝鋒隊或特別部隊所配備的槍械在型號、性能等皆不盡相同。除了槍械之外,每個部隊也因應行動需要配有其他的裝備。一直以來,警方一直持續地檢視警務人員的裝備,包括槍械及配件,以為人員提供最適當及足夠的槍械使用,及提供相關訓練,以確保能配合執勤及實際行動需要。

  周議員就有關警務人員使用的槍械及其採購細節方面的提問,由於內容涉及行動和部署,為免影響警方的行動能力,詳情不能公開。

  現時,世界各地有多個供應商生產不同類型和性能的槍械。警方一直留意不同類型、性能,及來自不同國家的槍械供應,並因應需要,購入或更換更合適的裝備。在購買槍械方面,警方會按照政府既定的採購程序,透過合適的招標程序為所需的裝備進行採購。警方所使用的槍械來自不同國家的製造商,並沒有依賴任何單一供應商。個別供應商就某些槍械種類的供應情況,不會對警方的日常行動及執法能力構成影響。事實上,警方使用的槍械,會因應不同的情況而有所改變,包括市場上如有新的槍械供應、警方有新的行動需要、行動部署有所改動、或配合部署、訓練和戰術需要而作出調整等。警方檢視和更換槍械是很正常的事,亦正正是維持日常行動和執法能力的一個恆常和必然的措施。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