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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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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3條,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流通紙幣包括已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合法發行的紙幣。據報,警方於前年在一間道具公司內搜出22.3萬張據稱用作電影道具的紙幣複製品,並其後引用該條例第102條控告該公司的東主管有流通紙幣的偽製品,案件於本月初開審。有電影業人士表示,絕大部分業內人士多年來不知悉有關的法律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向專員申請複製紙幣的程序為何;

(二)過去五年,專員每年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複製紙幣的申請;該等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申請機構的主要類別;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專員有否向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宣傳複製紙幣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就複製紙幣和使用有關複製品作道具等事宜,與電影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及組織商討,並因應實際情況制訂較靈活和簡單的申請程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留意到梁議員的提問與一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有關,故此現階段不宜就該案件作出評論。以下是有關處理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申請的一般要求和程序。

  為防止偽鈔流入市面和誤導市民,任何人士如欲在任何物質上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事先獲得金融管理專員(專員)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複製,否則即屬違法。此外,由於發鈔銀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擁有其鈔票圖像的設計版權,申請人在複製該等圖像前,亦須事先取得他們的同意,以避免侵犯知識產權。

  申請人需提供其名稱、聯絡方法、擬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目的、面額和數量、發鈔銀行的名稱等資料。由於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銀紙涉及印刷某數量的鈔票複製品,為防止此類複製品落入不法之徒手上,以致有機會蒙騙市民,申請人需遵守嚴格的複製條件,包括在複製品上加入容易識辨的元素,與真鈔作出區別,例如複製品的面積須要小於或大於真鈔的百分之二十,以及「道具銀紙」的字樣須顯眼地列印在複製品的正面及背面的中央。警方亦可要求現場監察複製道具銀紙的過程,並會要求所有用作複製道具銀紙的物品,包括印板、底片、菲林片和電子檔案等,均須送交警方保管及處置。此外,每一張複製品須印有個別編號用作管理出入用途,申請人必須備存一本登記冊以供警方隨時查閱,並須在拍攝後將所有鈔票複製品交由警方銷毀。申請人須承諾審慎執行有關條件,以確保市民免受經濟損失和保持市民對香港貨幣的信心。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監控複製紙幣時都有類似的嚴格要求。

  過去五年,專員共收到265宗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申請,除了五宗不獲批准及十宗涉及申請人放棄申請外,其餘250宗均獲得專員的書面同意。一般而言,專員會在收到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人,並於大約兩周內完成審批。絕大多數的申請是為了用作製作教科書、廣告、電視或電影項目。不獲批的個案數量極少,原因包括複製的貨幣並非香港流通紙幣等。

  市民可透過金管局的網站及公眾教育講座了解有關香港流通紙幣的防偽特徵及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相關法例及罪行。過去三年,金管局與警方合辦了80場講座,提醒各界包括銀行從業員、零售商戶及學生如何辨認香港流通紙幣的防偽特徵及有關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法例。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