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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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職業安全健康局於二○一○年進行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很大部分的職業司機因工作性質和環境因素所限,生活和飲食習慣並不健康,而且有不少職業司機表示被診斷為有健康問題,例如肌肉骨骼不適、高血壓、腸胃或消化系統疾病及神經痛。此外,一個民間團體於去年十二月公布的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職業司機的工時長和工作壓力大,而他們的中風風險較一般人高出超過兩倍。關於職業司機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職業司機被診斷患上工作相關疾病的個案數目,並按疾病種類及他們駕駛的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就職業司機的職安健事宜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調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盡快進行研究和調查;

(三)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宣傳職業司機職安健信息的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把職業司機患上的上述疾病定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並設立由法定機構管理的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以期快速處理職業司機的申索個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職業司機到勞工處職業健康診所求診而被診斷患上因工作導致/與工作有關的相關疾病的個案數目,按疾病種類及他們駕駛的車輛種類分項數字如下:
 
車輛種類 疾病類別* 人數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列車司機及有關人員 創傷 0 0 2
  肌骨骼疾病 0 2 0
 
  • 頸背
0 0 0
 
  • 上肢
0 1 0
 
  • 下肢
0 1 0
  其他 1 0 0
 
汽車、客貨車及電單車司機 創傷 1 1 1
  肌骨骼疾病 24 21 15
 
  • 頸背
14 3 4
 
  • 上肢
6 11 8
 
  • 下肢
4 7 3
  其他 0 0 1
 
重型貨車及巴士司機 創傷 3 3 4
  肌骨骼疾病 24 15 16
 
  • 頸背
11 6 8
 
  • 上肢
11 5 5
 
  • 下肢
2 4 3
  其他 0 1 0
總數   53 43 39

*創傷個案是由工作所導致,其他個案則與工作有關。
   
(二)及(三)勞工處透過不同途徑掌握不同行業(包括職業司機)所面對的職安健風險情況,包括突擊巡查、意外統計及調查工作、投訴處理、勞工處職業健康診所的求診情況、與業界的會面及接觸(例如通過宣傳推廣活動)以及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所進行的調查等途徑,以確保我們的執法及宣傳敎育策略能與時並進,並有效地針對有關行業的最新職安健狀況。針對職業司機,勞工處亦透過上述方式調整我們的執法及宣傳教育策略,根據我們掌握的職業司機職安健狀況,我們在過去數年將巡查工作的重點放在職業司機的中暑風險、筋肌勞損、用膳時間等情況。

  在宣傳推廣方面,勞工處則在過去數年針對性地向職業司機推廣預防中暑及健康生活的重要性。除了製作教育短片於流動宣傳媒體播放外,為了加強宣傳推廣工作的成效,勞工處及職安局亦於二○一三至二○一六年舉辦了「職業司機健康大使工作坊」,直接向職業司機講解健康飲食和恒常運動的重要性,以提高他們的健康意識。整體而言,參加者都贊同工作坊能夠提高他們對身體狀況的關注及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以及幫助他們培養良好的飲食及運動習慣。另外,根據勞工處的記錄,在過去三年職業司機前往職業健康診所求診的人數有下降趨勢,而自二○一二年起,職業司機中暑個案亦明顯減少。於二○一七年,勞工處亦聯同職安局及有關的職工會,繼續向職業司機宣揚職安健信息。

  勞工處會繼續透過上述途徑了解職業司機的職安健情況以及勞工處宣傳工作的成效,以確保我們的執法及宣傳教育工作能夠切合職業司機的實際需要。

(四)職業病是指該類疾病與職業之間存在明確和強烈的關係,通常只涉及一種致病原因。勞工處在決定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條例》)訂明的職業病時,會考慮有關疾病是否與某類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包括是否有醫學證據證明這些疾病明顯與特定的職業有關。高血壓、一般性肌肉骨骼不適、腸胃或消化系統疾病、神經痛及中風等,除了可能與工作有關外,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導致,包括一些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因素,例如個人的生活及飲食習慣、年齡、病歷、家族史等;這些疾病並不符合職業病的定義。但即使僱員所罹患的疾病並非《條例》所訂明的職業病,若經證明僱員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僱員亦可根據《條例》提出補償申索。

  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主要是在不論過失的大前提下,以《條例》為基礎由僱主負責支付補償。僱主同時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保證僱主有能力支付《條例》給予因工受傷的僱員或死亡僱員的家庭成員的補償,以及法院就普通法裁定的賠償。中央職業保險補償基金的成本效益未明,而上述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的模式一直運作良好,較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故現時不宜作出重大改變。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