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遵從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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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一間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按高等法院的命令,交出與審計一間內地企業帳目有關的工作底稿,其多名人員因而於去年十一月被票控藐視法庭。該事務所不遵從的理由是有關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而在未獲內地當局批准下交出該等文件可能違反內地法規。有會計界人士指出,類似的個案近年時有發生,而香港與內地在相關法規上存有差異,令他們處於困難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跨境審計業務時須同時遵從香港、內地及國際的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的情況,對它們的業務發展,以及它們進行審計時依循的工作程序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有何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機制,協助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向內地當局取得批准,應本港法庭或監管機構的命令交出與審計內地企業帳目相關的文件,並在該機制中訂明有關審計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時的處理程序;如會,詳情(包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要求成為獨立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機構後的財務匯報局,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機制,便利該局取得紀律聆訊所需關於審計內地企業帳目有關的文件,並在機制中訂明有關審計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時的處理程序;如會,詳情(包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梁議員的問題共分三部分,我首先回答第一部分:

(一)一直以來,香港核數師在香港以外地區執行審計工作,均須遵從當地的法例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就香港核數師在內地執行審計工作而言,梁議員提及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是中國財政部(財政部)的一項主要監管規定。

  《暫行規定》由財政部於二零一四年四月發布徵求意見稿後,於二零一五年五月頒布正式版本,並在同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暫行規定》的目的是制訂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規範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包括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當獲得內地企業委託進行上市審計工作時,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合作事宜。

  整體而言,自《暫行規定》實施以來,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履行有關業務合作安排的規定方面大致順暢。香港會計師公會亦有編制相關指引,例如業務合作協議書的範本,供會計師事務所參考。值得留意的是財政部於二零一四年發布徵求意見稿時,本港審計業界就當中擬議的規定向我們表達了不少的關注,主要包括《暫行規定》所涵蓋的內地企業範圍、可選擇為業務合作夥伴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及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合作中的權利。我們就此事曾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財務匯報局商討,向財政部轉達香港審計業界對《暫行規定》的關注,並提出《暫行規定》中需要釐清及進一步研究的內容。其後,財政部在二零一五年頒布《暫行規定》正式版本,當中一些修訂及調整回應了香港審計業界及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關注,包括:

(i)《暫行規定》所涵蓋的內地企業範圍:在內地依法設立並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益的企業,其境外上市審計並不適用《暫行規定》。這修訂回應了本港業界的要求。

(ii)可選擇為業務合作夥伴的內地事務所:在內地依法設立、擁有25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作為業務合作夥伴。這調整令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更多業務合作夥伴的選擇。

(iii)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合作中的權利: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內地事務所合作開展業務時享有業務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導權利。這亦回應了本港業界對徵求意見稿的疑問。

  此外,《暫行規定》亦要求有關的企業及會計師事務所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就此,我會在下面的回覆加以闡述。

  就第(二)及第(三)部分,我會一併作答。

  根據《暫行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在內地境內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存放在內地。如有關內地企業涉及法律訴訟等事項需由境外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調閱審計工作底稿,或境外監管機構履行其監管職能需調閱審計工作底稿,須按照內地及有關的境外監管機構達成的監管協議執行。我們知悉香港的核數師監管機構,即香港會計師公會和財務匯報局,正分別就有關議題與內地相關部門商討有關的合作協議,訂定包括取得或查閱有關核數師存放在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機制,以及如有關審計工作底稿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信息或須用作司法程序時的處理方法,務求讓香港的核數師監管機構在適用範圍內能有效地履行其法定審核和調查等職責。

  正如梁議員在問題中指出,政府正在進行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的工作。我們建議在新的監管制度下,由財務匯報局擔當上市實體核數師的獨立監察機構。該局除現時已獲賦權的調查職能外,將進一步負責履行日常查察和紀律處分職能。因此,財務匯報局與內地相關部門就《暫行規定》訂立的合作協議,將會涵蓋該局日後在新監管制度下的職能,包括有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可用作該局紀律聆訊的事宜。

  多年來,香港會計師公會和財務匯報局與內地相關部門就監管事宜的跨境合作一直保持良好溝通。我們相信各有關方面會繼續商討,以期盡快訂立合作協議。我們亦知悉在簽訂合作協議前,財務匯報局不會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呈交存放在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而香港會計師公會不會因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呈交存放在內地的審計工作底稿而採取紀律行動。政府亦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進展,並就此事宜與所有持份者保持溝通。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