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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談話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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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特首,今次SJ(律政司司長)間屋那件事,你會否套用當年你做發展局局長期間處理唐英年大宅僭建那時的處理手法,包括成立一個40人的調查小組?
 
行政長官:所有事都是按着香港法律做,亦是一視同仁,因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我是當發展局局長、政務司司長,今日作為特首,如果在我班子裏有涉及懷疑僭建或證實有僭建需要進行改正的工作,或者有進一步在過程中需要做調查的工作,都是由有關的部門,在這件事就是屋宇署來進行。我即使是做發展局局長,是有關樓宇安全政策局的局長,我都不會直接參與執法部門在每一件事中它的執法工作是怎樣,所以我可以在這裏說,是一視同仁。
 
記者:特首,在委任司長之前,其實會否有一個政治審查或品格審查?這個階段其實有否發現她有這個問題?當時有否向你報告有潛在這個風險呢?如果今次證實她有僭建甚至需要被檢控的話,她會否需要問責或需要她辭職?
 
行政長官:我剛才已經說了,鄭若驊司長自己被知會可能家中有這些違規建築物,都是在公布任命之後。她亦進一步向大家交代,她應該在二○○八年買入物業的時候,裏面和現在今日大家報道的懷疑僭建物的情況是一致,即是說她自己沒有親自做過這些額外結構上的改動。當然我們每一位做政治問責的官員,甚至高級公務員,都有品格審查或者深入的品格審查,我難以公布具體細節,不過這個品格審查是通過,所以亦是由我提名給中央任命。往後發生的事,正如我所說,一定要先由我們執法部門,即屋宇署釐清事實。如果屋宇署認為有需要作進一步調查,這個都是交給屋宇署跟進。
 
記者:特首,你說特區政府會捍衞法治,但在「一地兩檢」的問題上大律師公會對特區政府有一個很嚴厲的批評,你們也直接出了一個聲明作回應。現在大家都好像還未清楚「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在哪裏,然後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對《基本法》怎樣看,應該用普通法來看,還是用大陸法制來看也還未看到可以怎樣做。其實你們怎樣捍衞法治?以及你有沒有責成新任SJ(律政司司長)去研究一下《基本法》應該用普通法的法制去看,還是用大陸法制去看?
 
行政長官:這些相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另外找機會再談。但如果說我們就着在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總站去實行「一地兩檢」沒有說清楚法律基礎,這並不是一個很公道的說法。因為無論是當時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以至我本人,我們都多次書面及口頭講解情況是怎樣。今日來說,我想社會大部分人士都聽到一個所謂「三步走」的方案。這個「三步走」方案研究、反覆討論多年,就正正是為「一地兩檢」提供足夠法律基礎。在十二月二十七日我們召開的記者招待會,隨後律政司出的聲明,再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再一次在傳媒面前說的就是這個法律基礎。所以我也真的不明白為甚麼還有部分法律界人士都是堅持他們的看法,說沒有法律基礎。再者,這幾日可能亦有更多法律專家,無論是內地法律專家或是本地法律專家,都不斷到電台、電視節目中說,寫文章去談,譬如昨日和今日就以數千字文章解釋法律基礎,就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基本法委員會的陳弘毅教授。為甚麼陳教授說的法律基礎,大家卻覺得不屑一顧,其他部分法律界人士所說的大家就覺得才是最正確看法?當然,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會繼續講。不過,先要弄清楚不是所有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沒有法律基礎,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它沒有法律基礎,我們會繼續去澄清這件事。再者,這個「三步走」還未走完,即是所謂全面穩妥、堅實的法律基礎,還有一個步驟,就是本地立法。換句話說,如果在今年稍後時間,立法會不能夠通過由特區政府提出落實「一地兩檢」的本地法律,整個「一地兩檢」亦不能夠實行。所以我覺得在「三步走」中設計的精粹,就是無論在「第一步」,由我們提出,「第三步」由我們去完結這個法律基礎,就是突顯了中央非常重視香港的高度自治權,而這個高度自治權正正就在《基本法》開宗明義說了。把中央經過如此深思熟慮和嚴謹的立法程序而給予我們的「第二步」,有人把它形容為一個「閹割」香港法律制度,我覺得這個說法或許如某資深大律師所說,並不是太文雅的說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1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