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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公布《實務及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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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發出︰
 
  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第630章)就提出上訴的及上訴委員會的實務及程序所訂立的規則。
 
  上訴委員會主席已根據《條例》第91條訂立規則,就提出上訴訂定條文,並概括地規管上訴委員會的實務及程序。
 
  上訴委員會的《實務及程序規則》已上載至上訴委員會的網頁(www.pcab.hk)供公眾參閱。
 
  上訴委員會根據《條例》成立,如申請人或指明文書持有人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或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作出《條例》第84(1)條所述的決定感到受屈並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可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
 
        任何人如欲針對第84(1)條所述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須在關於該決定的通知向該人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向上訴委員會以書面提交符合指明格式的上訴通知書。請同時參閱《條例》第107條(特別是其第(3)款及第(4)款)的條文。
 
        一名審裁官及四名委員團成員會為處理上訴組成上訴委員會。所有審裁官均具備《條例》第82條所訂明的法律資格,一般由上訴委員會主席或一名副主席擔任。
 
        如欲查詢有關上訴委員會的事宜,請與上訴委員會秘書處聯絡(電話︰3509 8962;傳真︰2136 3282;電郵︰secretariat@pcab.hk)。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4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