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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觀察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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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觀察員計劃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履行其監察職能的途徑之一。在該計劃下,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觀察員,可在預先安排或突擊的情況下,出席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就調查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以及觀察投訴警察課就該等投訴的調查的證據收集(統稱觀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三年,每年觀察員進行觀察的次數及所涉的投訴宗數,並按該等觀察是在(i)預先安排還是(ii)突擊的情況下進行列出分項數字;
 
(二)就分別在(i)預先安排及(ii)突擊的情況下進行的觀察而言,過去三年每年觀察員最多、最少及平均進行了多少次觀察;及
 
(三)鑑於監警會於二○一七年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顯示,只有百分之四十五的受訪者表示對監警會有信心,監警會會否(i)檢視工作成效、(ii)建議修訂相關法例以便當局可委任更多觀察員和聘用全職觀察員,以及(iii)採取其他旨在加強其監察職能的措施,提升公眾對監警會和整個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是根據《監警會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在現時的兩層處理警察投訴制度中擔當重要角色,包括審核須匯報投訴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確保有關投訴能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
 
  監警會的觀察員計劃,旨在加強監警會的監察職能,協助觀察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方式。按照觀察員計劃,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觀察員,可出席投訴警察課就調查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和觀察證據收集工作。投訴警察課會盡量在會面或證據收集行動前通知監警會,以便監警會秘書處知會觀察員有關安排。除了預先安排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外,觀察員亦可以在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和觀察警方上述行動。觀察員的角色是觀察和匯報,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觀察期間,觀察員不會作出任何干預或發表個人意見,以免影響會面或證據收集的進行。在觀察完畢後,觀察員須向監警會報告會面或證據收集的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地進行,若觀察員發現當中有任何不當之處,監警會會和投訴警察課跟進。所有就須匯報投訴與投訴警察課會面的人士,均可要求觀察員出席有關會面。監警會在接到要求後,會盡力安排有關會面。
 
  就問題的各分項,現回覆如下:
 
(一)監警會的觀察員在過去三年(二○一四至一五、二○一五至一六及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分別進行了2 259(包括1 764次會面及495次證據收集)、1 704(包括1 403次會面及301次證據收集)及1 817(包括1 570次會面及247次證據收集)次觀察,其中17、15及18次為突擊觀察,其餘為預先安排。
 
(二)《監警會條例》沒有訂明監警會觀察員的人數及觀察次數的上限。監警會現時有109名觀察員。每名觀察員在被委任時知悉,他們在兩年的任期內每年進行最少四次觀察。過去三年,每名觀察員每年平均進行了21、15及17次觀察。他們出席的觀察共覆蓋了百分之八十八由投訴警察課就會面或證據收集向監警會發出的通知。
 
(三)監警會一直致力提升其審核投訴效率,積極提出改善警隊服務的建議,優化觀察員計劃,強化管治和行政,加強法律支援及研究工作、資訊科技應用、投訴數據分析等。為更有效履行有關法定職能,監警會也致力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透過多個渠道發放資訊,積極和不同持份者溝通,讓公眾了解監警會的角色、職能及審核個案時所秉持的原則和嚴謹的態度。根據監警會二○一七年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公眾對監警會的信心、觀感及滿意度較之前一年均有所提升。五成半受訪者對監警會的形象感到正面,對監警會的滿意度評分亦上升至六十點五分。政府了解,監警會在未來會繼續優化審核投訴的程序和效率,透過深化研究工作,提升審核工作的深度和質素,並在對外方面,增進與不同界別的持份者交流,透過網上平台發放更多資料,以提升工作透明度及加強公眾對監警會工作和投訴警察機制的信心,維護公平、公正的投訴警察制度。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