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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在港出售的海外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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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自二○一五年以來收到不少市民的求助,表示曾在香港舉行的物業展銷會上或經朋友介紹,透過本港的持牌地產代理或非持牌營業員,購買了位於英國、美國、泰國等國家逾25個發展項目的未建成樓宇單位,但有關項目其後全告「爛尾」。有關的發展商亦遭頒令清盤,他們因此不但無法追討金錢損失,甚至有可能要為該等物業交易承擔進一步的財務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二○一五年一月至今,(i)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ii)各警區警署、(iii)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iv)香港海關及(v)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分別收到多少宗關於港人在港購買海外物業後蒙受損失的求助或投訴;該等個案涉及的港人、國家、發展項目、持牌地產代理及非持牌營業員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警方有否把所收到的求助或投訴個案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統一處理,並調查有關人士在物業銷售過程中有否作出詐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相關罪行;若否,警方日後會否作此安排;
 
(三)是否知悉證監會有否調查所收到的求助或投訴個案,有否涉及邀請公眾參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的銷售安排和相關的違法行為;若有,證監會發現多少宗這等個案、採取了甚麼相關的執法行動,以及有否對相關人士作出懲處(例如吊銷根據第571章向他們發出的牌照);
 
(四)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行為是否受《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規管;若是,香港海關會否主動派員到本港的海外物業展銷會,巡查是否有人以第362章所涵蓋的不良營商手法銷售物業; 
 
(五)是否知悉地監局有否調查所收到的求助或投訴個案有否涉及地產代理持牌人沒有遵照及遵從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和執業通告的情況;若有調查而結果是有此情況,有關的持牌人數目及他們因而受到哪些懲處;
 
(六)鑑於地監局現正籌備在今年年底前發出針對在港銷售非本地住宅物業的指引,是否知悉該指引會否規範不屬地產代理持牌人的營業員;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以其他方法(例如立法)規管該類人士在港銷售海外物業;若會,何時會制定該等法例;若不會立法,會用哪些方法規管該類人士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行為;及
 
(七)是否知悉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及中國駐外地的大使館有否接獲香港市民就在港購買當地物業後有關項目「爛尾」而作出的投訴;若有,跟進的工作及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在諮詢保安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七年十一月期間,香港警務處共處理三宗案件,涉及156名報案人指稱透過物業代理或中介人購買海外物業時懷疑受騙。三宗案件涉及19個位於日本、英國及美國的物業發展項目,以及一名物業代理和兩間地產中介公司。
 
  香港海關在上述期間共收到15宗(涉及15名投訴人)有關購買海外物業的投訴,多數涉及「虛假商品說明」。投訴涉及15個位於澳洲、日本、馬來西亞、泰國、英國及美國的住宅物業發展項目,並涉及四名持牌地產代理和11名非持牌營業員。
 
  同期,監管局共收到32宗(涉及34名投訴人)有關持牌地產代理銷售海外物業的投訴。投訴涉及19個位於澳洲、日本、英國及美國的住宅物業發展項目,並涉及17名持牌地產代理和15名非持牌營業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沒有備存問題所述的統計數字。
 
(二)一般而言,警方會因應案件的發生地點、性質、複雜程度及嚴重性等,考慮將案件交由適當的調查單位處理。如案件涉及同一疑犯或公司,警方會因應相關情況考慮將案件合併調查。如案件涉及跨境元素,警方會與相關的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及尋求協助。
 
  就上文第(一)部分提及的案件,涉及日本物業發展項目的案件已交由相關警區的刑事調查單位處理,而其餘兩宗涉及英國及美國物業發展項目的案件則已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處理。
 
(三)證監會有既定程序處理求助及投訴個案,包括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銷售安排的個案。該會會在收到個案後作出仔細評估。要確定某項投資是否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必須就每宗個案的事實和情況仔細考慮。雖然證監會不會公開評論其調查工作,但如經調查後決定採取執法行動又或如有施加懲處,證監會會刊發公布。
 
(四)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第2條,不動產不屬貨品,不受《條例》所規管;然而,就不動產提供的服務,則可以是產品,可能受《條例》規管。就服務而言,《條例》並不適用於《條例》附表3所載的獲豁免人士以專業人士身分從事的營業行為,包括《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2(1)條所界定的持牌地產代理/營業員。《條例》涵蓋一般商戶提供的服務,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包括任何形式或途徑的虛假陳述,如紙張、口述、廣告宣傳)、「誤導性遺漏」(包括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等。就上文第(一)部分提及海關收到的15宗投訴,當中11宗經調查後未有發現違反《條例》,餘下四宗則轉介到相關監管機構跟進。海關一向積極處理有關涉嫌違反《條例》的投訴,對接獲的投訴都會作出了解和適當跟進,在有需要時亦會進行巡查,及對商戶進行合規推廣。
 
(五)及(六)根據《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並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單張、小冊子等)及任何廣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香港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然而,若有關公司或人士同時從事香港境內及境外物業的代理工作,則必須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受到監管局監管。
 
  倘若持牌地產代理/營業員在銷售物業時涉嫌沒有遵照及遵從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和執業通告,不論其代理銷售的物業是否香港物業,監管局都會跟進調查。就上文第(一)部分提及監管局收到的投訴個案,涉及17名持牌地產代理,個別個案仍在調查中。截止目前為止,並無個案證實違規。
 
  監管局現正籌備在今年年底前推出指引,提醒地產代理持牌人在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時須遵從和注意的事項。倘若持牌人違反指引,可能會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規管在香港銷售境外物業牽涉多個複雜議題,必須小心考慮。事實上,無論在市場營運或規管操守方面,境外物業的銷售都可能與香港的情況有頗大分別,加上牽涉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和稅制,以及多個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業發展商、當地中介機構及代理),當中涉及相當複雜而廣泛的問題。此外,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現時境外物業的賣家可以輕易透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推廣活動,增加執法的困難。
 
  有鑑於此,政府認為加強公眾教育,讓投資者和公眾認識到購買香港境外的物業(特別是未建成的物業)所存在的風險和當中須注意的事項,應當更為有效。政府會密切留意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措施。
 
(七)自二○一五年至今,特區政府12個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中,只有駐倫敦經貿辦共接獲兩宗有關香港市民購買英國未建成物業的查詢。經貿辦已將或可提供協助的機構的資料交予查詢者。經貿辦並無個案的跟進資料。
 
  特區政府不備存我國駐外使領館就香港居民在購買當地物業後因出現問題而可能接獲的個案的資料。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