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香港金融管理局對虛擬銀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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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二零零零年發出《虛擬銀行的認可》的指引(《指引》(二零零零年版)),表明金管局「不反對虛擬銀行在香港成立」,條件是該等虛擬銀行必須符合適用於傳統銀行的相同的審慎準則。然而,該局於今年九月公布推動香港邁向智慧銀行新紀元的舉措,而其中一項是「引入虛擬銀行」,當中金管局表明「歡迎將虛擬銀行引入香港」,並會諮詢銀行業以檢討及修訂《指引》(二零零零年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指引》(二零零零年版)發出至今的17年期間,金管局分別接獲和批准多少宗經營虛擬銀行的申請;獲准經營的虛擬銀行的業務規模、服務類別和成本效益為何,以及它們當中有多少家目前尚在營運;

(二)金管局基於哪些考慮因素,將其對虛擬銀行在港成立的取態,由二零零零年的不反對改為今年九月的歡迎;該局在改變取態前,有否諮詢銀行業人士的意見;若有,詳情及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金管局網站上的「認可指引」網頁(修訂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可超連結到一份名為《認可虛擬銀行指引》(《指引》(較新版本))的文件,而該文件第二段指出,《指引》(較新版本)已取代《指引》(二零零零年版),為何金管局仍於今年九月表示會諮詢銀行業界以檢討和修訂《指引》(二零零零年版);及

(四)鑑於《指引》(二零零零年版)訂明,海外註冊機構申請設立虛擬銀行的條件之一是該等機構的資產總值必須超過160億美元,但《指引》(較新版本)只要求該等機構維持其股本不低於三億港元的最低水平,金管局在決定把虛擬銀行的資本要求大幅降低前有否就此諮詢銀行業人士的意見;若有,詳情及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行《銀行業條例》下只有一種銀行牌照,換言之虛擬銀行的發牌條件與一般銀行的發牌條件相同。不論是傳統銀行或虛擬銀行,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財務及審慎監管要求,都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申請銀行牌照。儘管如此,鑑於虛擬銀行的運作模式與傳統銀行存在差別,金管局於二零零零年發出《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闡釋《銀行業條例》下的發牌準則會如何應用於虛擬銀行的發牌申請。該指引及後被納入為金管局就整體銀行發牌政策而發出的《認可指引》內的其中一個章節。

  金管局於二零一二年經諮詢銀行業界後,修訂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的整體發牌準則,包括取消與客戶存款和資產總額相關的要求。在《銀行業條例》相關修訂獲得立法會通過後,金管局對《認可指引》作出修改,而《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亦須相應作出一些修訂,但就如何按照發牌準則處理虛擬銀行的發牌申請而言,金管局仍然沿用二零零零年指引內的原則,並沒有作出任何改變。

  自《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於二零零零年發出後,多家已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得認可的機構(認可機構)曾與金管局探討將原有業務轉型至與虛擬銀行相近的經營模式,主要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當中有一家持牌銀行最終落實此業務轉型計劃,但基於商業考慮,有關銀行及後已沒有再採用此模式繼續經營。至於其他向金管局申辦新銀行牌照的個案當中,並沒有涉及採取虛擬銀行的營運模式。

  《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在二零零零年發出時適值科網熱潮,不少公司都提出設立虛擬銀行的建議。鑑於虛擬銀行的運作模式屬較新概念,當時金管局的取態較為審慎,只表示若虛擬銀行能符合當前的發牌準則,金管局不反對虛擬銀行在香港成立。隨着近年金融科技發展迅速,海外經驗顯示,不設實體分行的虛擬銀行在商業上和技術上已變得成熟。考慮到虛擬銀行的出現能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為客戶帶來新體驗,並有助落實普及金融,金管局今年九月公布檢討列於《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內有關處理虛擬銀行發牌申請的原則,期望能在香港引入虛擬銀行,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之餘,亦有助香港擁抱金融業的科技創新。

  虛擬銀行和傳統銀行的業務同樣涉及向公眾吸納存款。有意成立虛擬銀行的機構必須具備充足的財務實力及風險管理制度,才能保障一眾存戶的利益。金管局無意為虛擬銀行修改現時的發牌準則,惟會因應虛擬銀行的獨有特性及風險,對《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作出合適的修訂,使有意申請開設虛擬銀行的機構更了解現有發牌準則會如何適用於虛擬銀行的情況。在檢討指引的過程中,金管局會諮詢銀行和科技業界的意見。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