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無人駕駛飛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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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反映,近年使用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尤其是用作航拍的熱潮方興未艾。據報,公私營機構使用無人機作業的情況日趨普遍,例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使用無人機檢查供氣管道,亦有物流公司正研究使用無人機速遞包裹。無人機的體積越來越大和航速不斷提升,而操作無人機的技術水平參差,用作航拍的無人機所涉意外導致傷人和財物損毀時有所聞(例如本月初在港舉行的電動方程式賽車錦標賽期間有無人機墜落場內,一人在閃避時受傷)。該情況加上航拍侵犯個人私隱的報告,令有關投訴數字不斷上升。故此,有市民認為政府應加強規管使用無人機進行航拍活動及就有關活動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使用無人機航拍的詳情(包括無人機的數目及機型,以及無人機操作員具備的資格及所採用的技術);

(二)當局由二○一五年至今接獲多少宗用作航拍的無人機所涉意外引致傷人或財物損毀的個案;該等個案的數目有否呈上升趨勢;

(三)現時有何政策及法例規管使用無人機航拍,例如操作員須採取的安全及保障個人私隱的措施,以及保險公司承保航拍活動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事宜(包括承保範圍、不受保項目及賠償額下限);政府會否檢討相關政策及法例使其與時並進;

(四)是否知悉,過去兩年保險公司承保航拍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個案數目;是否知悉,由二○一五年至今,消費者委員會、保險業監管局(或其前身保險業監理處),以及香港保險業聯會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航拍保險的投訴;及

(五)是否知悉上述賽事發生的無人機墜落事件中的傷者可循甚麼途徑追討賠償?

答覆:

主席:
  
  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民航處一直致力保障飛行安全,包括無人機的運作,以確保這類活動在符合飛行安全規例的情況下進行。

  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不論所操作無人機的重量為何,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條監管。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該條例第3、第7及第100條亦規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七公斤(不計燃料)的無人機,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另外,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A章)第22條規定,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則不論無人機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無人機除了必須依循相關民航規例安全操作外,使用者亦須遵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等。

  為協助政府考慮現時法例要求是否合時宜和有效,以及研究如何優化現行規管機制,一方面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和用途,另一方面更有效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已於今年三月委聘了海外顧問,就無人機的規管進行研究。顧問研究旨在了解海外民航當局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規管要求,及考慮本地環境和無人機科技發展,以及持有民航處無人機許可證的操作人、無人機生產商、無人機/遙控機團體、航空公司代表、政府部門等的意見,從而就無人機規管的要求和方向,向民航處提供可行的建議。此外,民航處亦要求顧問提出建議時,應在便利市民使用無人機及保障公眾安全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民航處的顧問已大致完成有關研究,並擬於今年年底完成報告。民航處將聯同局方、以及其他相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共同深入研究顧問報告的建議,並考慮香港的獨特情況及相關政策和資源,然後制訂適合香港本地環境和情況的無人機規管方案。民航處亦打算就顧問的主要方向性建議諮詢公眾。按現時的計劃,民航處的目標是在二○一八年第一季展開諮詢工作並於同年年中完成諮詢。

  與此同時,民航處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如民航處網頁和其他網頁及宣傳單張,積極提高有關組織和市民對無人機操作安全的認識。由二○一七年五月開始,民航處進一步透過電視及電台宣傳有關無人機的安全資訊。

  就謝偉俊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若使用七公斤以下(不計燃料)的無人機而非提供受酬服務,無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操作無人機。現時,部分政府部門會使用無人機執行職務,有關的操作亦須符合相關的法例要求。個別部門會視乎情況要求民航處在飛行安全方面提供意見,評估其無人機操作手冊、飛行員能力、操作程序,並提供安全建議。此外,部門在使用無人機時,亦須參考民航處提供的無人機安全指引運作(www.cad.gov.hk/chinese/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

(二)民航處並沒有接獲任何無人機活動引致傷人或財物損毀的個案。而警務處亦沒有備存相關的數字。

(三)如上文所述,無人機操作除了要符合相關民航法例及按照民航處提供的相關安全指引運作外,亦須符合香港其他有關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就有關保險公司承保航拍活動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事宜,現時民航處要求所有欲以無人機作商業用途的申請人,須確保每次操作均有第三者保險的保障。

  民航處的顧問在進行研究時,了解到有意見認為目前不容易在本地購買有關保險,而不同類型的無人機用家對保險要求的意見亦不一。 顧問考慮到某些無人機操作對他人或其他空域使用者(如民航機)可能構成一定風險,建議不論無人機作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凡是有較高潛在風險的無人機操作,一律須要購買保險。至於較低風險的無人機操作,顧問認為未必有實際需要強制操作人購買第三者保險。隨着無人機普及化,操作人可自願購買保險,以得到相關的保障。有關建議可在公眾諮詢後,由民航處與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共同考慮。

(四)保險業監管局(或其前身保險業監理處)並沒有過去三年保險業承保航拍活動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個案數目,亦沒有備存相關的投訴數字。

  消費者委員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在過去三年並沒有接獲任何涉及航拍保險的投訴。

(五)民航處沒有上述事故的相關資料,追討賠償的途徑也視乎情況而定。傷者一般需按照其個別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確定下一步的行動。



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