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提升舊式工業大廈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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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四月,新蒲崗景福街一幢樓齡為48年的工業大廈(工廈)發生火警,約80人被疏散。上月,一幢位於同一街道而樓齡為51年的工廈發生三級火警,附近一間學校內約700人因濃煙而緊急疏散。另一方面,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舊式工廈)當中,只有部分大廈須按現行法例提供自動花灑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幢沒有提供自動花灑系統的舊式工廈(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有關的政府部門就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措施、存放物品的種類、單位(包括用作迷你倉的單位)的間隔、有否僭建物等事宜而進行的常規和突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發現違例個案的宗數(按部門及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關的檢控和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最高懲處為何;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三)鑑於政府打算明年年初向本會提交旨在提升舊式工廈消防安全的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會否包含就下述事宜作出規定的條文:(i)許可存放物品的種類、(ii)迷你倉的布局、(iii)加裝自動花灑系統不可行時須採用的替代裝置及設備(例如須安裝乾花灑系統、固定滅火裝置、固定滅火泵、手提滅火器材等),以及(iv)業主或佔用人須定期為其工廈進行火警風險評估(而該等評估在指定情況下須由註冊消防工程師進行),以便當局在確認樓宇符合有關規定後發出消防安全證書;及

(四)有否檢視消防處及屋宇署需否在上述條例草案經本會通過後增加人手,以應付額外的執法工作;若有檢視而結果為有需要,需增加多少人手?

答覆:
 
主席:

  一如其他類型的樓宇,工業大廈(下稱工廈)的規劃、設計和建造須符合當時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以及相關規例和守則,包括有關提供逃生途徑、耐火結構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規定。同時,工廈亦應按照當時《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提供消防裝置及設備。簡而言之,所有工廈均符合其建造時的消防安全標準。不過,隨着時代的演變,樓齡較高的工廈未必能滿足現今標準。

  近年數宗工廈火警,使人關注到舊式工廈、尤其是沒有自動花灑系統的工廈的火警風險。為了提升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的消防安全標準,政府建議訂立一條新法例,規定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的業主及佔用人,須提升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和消防安全建造要求。政府已就有關立法建議於今年四月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現正敲定立法建議的細節,並會在諮詢業界後,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就柯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消防處的記錄,全港約有1 100幢工廈沒有全幢裝設自動花灑系統。消防處沒有按區議會分區分項統計的數字,但它們主要集中在觀塘、深水埗、黃大仙、葵青及荃灣等區。

(二)消防處在巡查工廈時,如發現有違反《消防條例》(第95章)或《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的情況(例如過量貯存危險品或阻塞走火通道),會向有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或作出檢控。

  在二○一四年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處共進行約四萬次工廈巡查,並發出11 788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同期,消防處於工廈內的違規事項作出401宗檢控,其中373宗被定罪。當中,違反《消防條例》的個案最高罰款額為60,000元,而違反《危險品條例》的個案最高罰款額為25,000元。消防處沒有上述數字按區議會分區的分項統計。

  另一方面,若屋宇署在巡查工廈時發現有違例情況,例如僭建物等,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採取相應執法行動,包括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等。如清拆令未獲遵從,該署會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在二○一三年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屋宇署共就18 779宗有關工廈僭建物違例情況的舉報作出巡查或處理,並發出428張清拆令(按區議會分區的分項數字載於附表一)。同期,屋宇署就這類違例的情況共作出了74宗檢控,已定罪的個案有63宗,當中最高罰款額為202,600元。

  消防處和屋宇署認為現行法例對違規者有阻嚇作用。部門會不時檢討相關法例的罰則。另一方面,鑑於將工廈用作非法住用用途的危險性,政府於今年六月及七月亦就擬議修訂《建築物條例》以加強打擊有關行為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政府現正考慮委員意見,擬訂擬議法例修訂的進一步路向。

  至於針對迷你倉的巡查和執法方面,自二○一六年中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消防處、屋宇署和勞工處已巡查約900間迷你倉。消防處已向當中發現違規事項的798間迷你倉的負責人發出7 118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屋宇署亦已向發現違規的803間迷你倉業主發出1 704張法定命令(按區議會分區的分項數字載於附表二)。消防處已向五間有違規事項的迷你倉提出檢控,其中一宗已被定罪。該迷你倉負責人被判罰款14,000元。

  勞工處向迷你倉持責者就僱員的職業安全事宜發出了241份書面警告及13份「敦促改善通知書」,主要涉及一般防火安全措施欠妥及急救設備不足。另外,勞工處就其中13宗個案提出檢控,全部個案已被法庭定罪,當中最高罰款額為18,000元。

  地政總署亦已全面檢視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的相關地契條款。截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地政總署共查核了約900間迷你倉位處地段的地契,當中已確認有219個位於工廈內的單位違反地契條款的個案。地政總署已向所屬單位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權人糾正違契用途,當中35宗已完成糾正;另外184宗個案,由於有關業權人未有於限期內糾正違契事項,地政總署已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

(三)政府就提升舊式工廈消防安全的立法建議,主要是授權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向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工廈的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提升大廈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安裝自動花灑系統、緊急照明系統、消防栓及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等;以及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便利滅火和救援的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等。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如在某工廈安裝某項消防裝置及設備,或進行某項消防安全建造工程有實際困難,消防處及屋宇署可考慮接納替代方案。

  一如前述,針對迷你倉的消防安全問題,消防處、屋宇署和勞工處等部門已根據現有法例執法。消防處和屋宇署亦已在部門網頁,上載有關迷你倉內的潛在火警危險及相應改善措施的資料,包括貯存間隔的布局要求,讓迷你倉業界和公眾更清楚理解。

(四)當提升舊式工廈消防安全的條例草案獲通過及生效後,屋宇署和消防處的執法工作會有所增加。兩個部門會考慮實際需要,按既定機制申請資源。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