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八題:內地居民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1)(c)條,任何人如聲稱屬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即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人士,而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是(a)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b)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則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居權書)。關於按上述條文提出的居權書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每年處長分別(i)批准及(ii)拒絕了多少宗由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人士提出的居權書申請;及
 
(二)就第(一)項提及的被拒申請而言,(i)五項最常見的拒絕原因及每項原因所涉及的申請宗數為何,以及(ii)因申請人作出虛假聲稱而被拒絕的申請宗數?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及《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的規定,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如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該子女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根據《入境條例》第2AB(1)條,任何人如:(a)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並不根據當時有效的《入境條例》享有香港居留權;(b)並非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及(c)聲稱屬《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成功申請人士,在入境時必須把有效居留權證明書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單程證(即《前往港澳通行證》),才可被准入境並確立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現就提問答覆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七年六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向內地居民簽發居留權證明書的數目,以及由內地居民提交的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被拒絕數目如下:
 
  向內地居民簽發居留權證明書的數目(註一) 由內地居民提交的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被拒絕數目
一九九七年(自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起)至二○○二年(註二) 136 628 1 599
二○○三年 12 379 580
二○○四年 8 735 588
二○○五年 6 553 334
二○○六年 4 956 251
二○○七年 4 623 231
二○○八年 4 550 160
二○○九年 5 232 121
二○一○年 3 987 100
二○一一年 3 765 91
二○一二年 3 900 158
二○一三年 4 811 181
二○一四年 4 777 207
二○一五年 3 446 131
二○一六年 3 207 125
二○一七年(至六月底) 1 525 69
 
註一:絕大部分獲發居留權證明書的內地居民已持單程證來港。
註二:入境處沒有備存在二○○二年或之前的按年統計數字。
 
(二)如申請人未能符合上述《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的規定,其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會被拒絕。相關理由包括申請人並非擁有中國國籍;申請人的父或母在其出生時,並非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規定的中國公民;申請人與其父或母的親子關係未能確立等。入境處沒有備存拒絕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原因的分類統計數字。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