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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持單程證來港人士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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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多年以來,大陸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根據內地公安部發布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申請須知,屬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的內地居民可申請前往香港定居:(i)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ii)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且在香港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iii)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iv)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及(v)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十年,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人數為何,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即0歲至15歲、16歲至24歲、25歲至40歲、41歲至64歲及65歲或以上)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十年,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按下述他們獲發單程證原因列出分項數字:(i)與配偶團聚(沒有未滿18周歲的子女同行)、(ii)與配偶團聚(有未滿18周歲的子女同行)、(iii)照顧父母、(iv)投靠父母、(v)投靠子女,以及(vi)其他原因;

(三) 就第(二)項所述屬「其他原因」的個案而言,十種最常見的情況為何;及

(四) 會否對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的入境進行審批;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的解釋,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現就提問答覆如下:

(一) 二○○七年至二○一六年持單程證來港的人數,以及他們按年齡組別及性別劃分的數目如下:
 
  二○○七年 二○○八年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0-4 男性 1 393 1 555 1 683 1 690 1 445
  女性 1 289 1 487 1 595 1 654 1 385
5-14 男性 3 332 3 754 3 424 2 745 2 427
  女性 3 053 3 379 3 031 2 464 2 206
15-24 男性 2 230 3 033 2 997 2 659 2 686
  女性 2 284 3 084 3 327 3 162 3 028
25-34 男性 1 069 1 098 1 621 1 665 1 742
  女性 9 620 12 116 16 318 12 927 11 745
35-44 男性 2 074 2 255 2 153 1 955 3 058
  女性 4 298 5 933 8 018 7 256 8 156
45-54 男性 926 1 082 1 031 895 1 344
  女性 1 065 1 546 2 152 2 277 2 731
55-64 男性 241 283 292 296 404
  女性 549 585 560 614 673
65+ 男性 142 158 159 151 138
  女性 300 262 226 214 211
總計
 
 
男性 11 407 13 218 13 360 12 056 13 244
女性 22 458 28 392 35 227 30 568 30 135
合計 33 865 41 610 48 587 42 624 43 379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0-4 男性 1 371 1 693 2 092 1 678 1 838
  女性 1 378 1 582 1 890 1 569 1 703
5-14 男性 2 198 2 023 2 004 1 928 3 440
  女性 1 978 1 936 1 883 1 740 3 048
15-24 男性 2 319 2 027 2 086 2 410 5 660
  女性 2 484 2 325 2 321 2 380 5 160
25-34 男性 2 697 2 258 1 716 1 808 2 069
  女性 11 273 10 543 9 649 8 644 9 370
35-44 男性 6 331 4 172 3 244 2 676 3 725
  女性 11 446 8 373 7 587 6 911 8 299
45-54 男性 2 885 1 821 1 291 1 650 4 189
  女性 4 456 3 069 2 420 2 686 4 700
55-64 男性 1 346 975 665 709 1 492
  女性 1 898 1 647 1 125 1 012 1 674
65+ 男性 247 258 244 262 586
  女性 339 329 279 275 434
總計
 
 
男性 19 394 15 227 13 342 13 121 22 999
女性 35 252 29 804 27 154 25 217 34 388
合計 54 646 45 031 40 496 38 338 57 387

(二)及(三)二○○七年至二○一六年按類別劃分的持單程證來港人士數目如下:
 
  二○○七年 二○○八年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居留權證明書持有人 4 487 4 490 5 025 4 662 3 758
分隔十年或
以上的配偶
及隨行子女
823 1 041 829 651 619
其他類別 28 555 36 079 42 733 37 311 39 002
總計 33 865 41 610 48 587 42 624 43 379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居留權證明書持有人 3 750 4 329 4 938 3 655 3 508
分隔十年或
以上的配偶
及隨行子女
733 742 791 753 870
其他類別 50 163 39 960 34 767 33 930 53 009
總計 54 646 45 031 40 496 38 338 57 387

備註:
1. 「其他類別」包括來港與分隔少於十年的配偶團聚及其隨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且在香港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超齡子女」等類別人士。

2. 以上數字是根據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來港人士在抵港時填報的資料所作的統計而得。

(四) 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在內地當局審批單程證的過程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核實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與其在港親屬的關係(例如夫妻、親子)。若發現情況可疑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入境處會通知內地當局,亦會要求申請人呈交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入境處亦會協助內地當局調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為取得單程證的個案。特區政府認為沒有需要和理據要求內地當局考慮改變現行單程證制度和審批工作。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