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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北向跨境股票交易的實時投資者識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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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投資者可透過上海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和深圳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進行跨境股票交易。據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將於明年就滬港通和深港通的北向交易實施實時投資者識別機制(實名制),而有關的安排將可讓中港兩地監管機構直接取得交易者的身分資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主席表示,由於擬議實名制不涉及改動《上市規則》,因此無須進行公眾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證監會:
 
(一)有否評估(i)不同持份者對實施實名制的意見、(ii)實名制在執行上可能出現的困難及(iii)實名制有否漏洞,以確保實名制的實施不會影響香港股票市場的穩定;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就擬議實名制所涉個人資料跨境移轉安排(包括獲資料當事人授權將其個人資料移轉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持有、處理或使用該等個人資料的事宜),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以確保有關安排沒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參考其他地方的股票市場實施實名制的經驗;如有,參考過哪些地方的經驗,以及所得結論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實施投資者身分識別要求是加強市場監察的國際趨勢(詳見回覆的第(三)部分)。鑑於香港市場顯著增長及日趨複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已在過去一段時間探討是否在香港市場推行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以及如果推行的話,有何方案,以提高有效監察市場的能力。擬定未來路向,以及在需要時為香港市場制訂全面模式的細節,均需時進行。
 
  此外,香港證監會正研究在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引入投資者身分識別制度,以便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履行其對內地股票市場的監管職能。國家商務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中訂明,將會設定互聯互通機制下建立投資者身分識別機制的時間表。推行投資者身分識別機制有利互聯互通機制的進一步發展,包括擴大該機制下合資格證券範圍。
 
  在制訂投資者身分識別制度的過程中,香港證監會一直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密切合作,並考慮了香港市場的交易習慣。它們在探討方案時,也考慮了市場參與者提出的操作事宜和關注,並參考了海外市場的經驗。擬定的投資者身分識別制度不會影響香港股票市場的運作和穩定。港交所將盡快公布有關互聯互通機制下北向交易的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的資料文件。
 
  香港證監會亦會與中國證監會合作,就南向交易推出類似的投資者身分識別資料系統。
 
(二)香港證監會在探討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期間,曾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意見,以了解《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要求。
 
  香港證監會一直與港交所密切合作制訂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以確保該模式在收集、使用和轉交個人資料方面均符合有關資料私隱法例。
 
(三)考慮到證券市場規模日趨龐大和複雜,一些海外監管機構已開始制訂或實施對投資者身分識別的要求,以便更有效地監察市場活動。例如,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分別準備實施投資者身分識別制度,作為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二」(MiFID II)及美國「綜合審計線索」(Consolidated Audit Trail)計劃的一部分。亞太區方面,澳洲證券及投資監察委員會自二零一四年三月起亦在其規則中引入相關條文,要求市場參與者在買賣盤、交易和交易報告中提供投資者身分識別資料。
 
  在探討和實施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的過程中,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曾考慮的因素包括:(i)內地市場「看穿式」的交易及結算模式;(ii)香港市場的交易習慣和措施,和實施擬定模式的可行性;以及(iii)上述海外地區已經或將會採取的投資者身分識別模式。
 
  考慮到以上因素,香港證監會認為在互聯互通機制下推出投資者身分識別機制符合國際市場監管方針,並有利互聯互通機制的進一步發展。
 
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