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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有關補地價和交通影響評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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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兩項政策措施,處理擬申領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補地價和交通影響評估事宜。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緊接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截算時間」)前正在營辦並內有已安放骨灰的龕位的骨灰安置所。

政策措施顧及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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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解釋:「我們需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下來積累多年的問題。鑑於不少市民在未知悉政府引入規管制度前已向這些骨灰安置所購買龕位,甚或已把先人骨灰安放其內,我們需要採取務實和體恤的方式處理這些已購買龕位的消費者及受供奉人,以避免他們蒙受損失和大量已安放骨灰被遷移,而引致社會不安。」

  「在構思這些政策措施的過程中,政府主要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以及避免影響遺屬,特別是他們希望盡可能讓先人的骨灰不受打擾的意願。」

  「我們必須強調,這些政策措施不會令所有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自動取得牌照。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仍將按《條例》的申領牌照要求審批每宗申請。」

補地價安排及保障消費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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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補地價方面,就截算前出售的龕位寬免規範化費用的安排,政府決定從原來只可供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領豁免書資格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為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開始營辦)申請,擴展至可供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領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為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前正在營辦)申請。

  政府發言人強調:「只有獲確認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領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才可申請。換言之,先決條件是營辦人:一、必須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二、必須先符合牌照申請的所有其他資格準則,而有關規定不下十多項,當中包括規劃、建築物及防火安全等。」

  具體而言,就獲確認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申領牌照要求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可申請就其截算時間前出售的龕位,發出土地用途豁免書(土地豁免書)及/或短期租約,把違反相關租契條件及/或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予以規範,並寬免在牌照期內及之前的相關土地豁免書費用、短期租約租金及行政費用,但審批須按每宗申請的背景及情況作個別考慮。

  政府將施加一系列保障措施於免補地價的截算前出售的龕位,其中包括營辦人不能向消費者收取原先協議以外的額外款額。

  同時,營辦人須取得消費者同意遵行以下限制:(一)就尚未或已局部入灰的龕位,未入灰的受供奉人只可轉名給其親屬(按《條例》對「親屬」所作的定義);(二)就已入灰的龕位在日後有骨灰移離龕位後,不可重新入灰。當日後第(一)項的龕位變為第(二)項的龕位,第(二)項的限制也對其適用。為此,營辦人須就上述第(一)及(二)項提交登記冊予發牌委員會審核。

  至於營辦人與消費者未能就遵守以上限制達成協議的龕位,或沒有其他同樣有效的方式以確保上述保障措施得以施行落實,則須就該些龕位數目繳付十足市值地價。在繳付十足市值地價後,有關龕位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而無須受制於上述限制。所有在截算時間後出售/新出租的龕位,營辦人須繳付十足市值地價。

  發言人表示:「上述免補地價安排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從消費者角度出發,由於相關龕位已經購入,甚至已使用,所以不論骨灰安置所申領豁免書或牌照,對他們而言都沒有差別。如果營辦人因補地價而向過往出售的龕位買家追回地價,或將有關地價轉嫁給日後出售的龕位買家,均會引起林林總總的紛爭。」

有關交通影響評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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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影響評估方面,為顧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政府決定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營運如只涉及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條例》刊憲日期)前已售的龕位數量,政府部門在審視其規劃或牌照申請會以實證為基礎處理。

  政府已就此作深入研究,並有以下三點觀察。一、有關的骨灰安置所並非全新的場所,多間已在社區存在並經營已久。二、交通及人流問題主要是在掃墓季節(即清明節及重陽節)浮現,在其他日子一般問題不大。三、牌照申請者須提交管理方案(包括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以供發牌委員會審批,亦必須遵守發牌委員會就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所訂的發牌條件。

  根據實地觀察,政府部門在部分骨灰安置所較聚集的地區於掃墓季節有實施交通及人流管理安排,並就有需要地區制訂應變計劃,以應付突發情況。政府同時知悉,有部分骨灰安置所也主動於清明節及重陽節作了若干交通安排,如提供專用旅遊巴士接送掃墓人士。若純粹計及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在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已售的龕位數量,整體而言該等地區在繁忙時間的交通情況仍屬可接受水平,而就個別骨灰安置所,營辦人有責任在其範圍內提出切實可行的緩解措施,政府部門會向發牌委員會反映個別個案應提供的緩解措施的意見,相信發牌委員會會因應情況審批營辦人的管理方案及施加合適的發牌條件。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如希望就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出售/新出租龕位或任何截算後骨灰安置所就其骨灰安置所發展提出規劃或牌照申請,交通影響評估機制對其適用。

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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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補充:「在香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根據《條例》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這項大原則是沒有改變,亦不會改變。」

  「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人有責任遵行《條例》所訂定的各項發牌要求。」

  根據《條例》第99條,就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而言,最高罰則為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此外,假如營辦人欺騙政府而導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又假如有營辦人及消費者串謀欺騙政府,則屬犯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予以懲處,最高刑罰亦可處監禁14年。

  有關上述安排的立法會資料摘要,可於食物及衞生局網頁(www.fhb.gov.hk/download/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160700_columbarium/c_legco_brief_on_land_premium_TIA.pdf )下載。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