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七題:超售機位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航空公司通常會估算乘客的不出現率而酌情超額銷售機票(超售機票)。當航空公司因超售機票而未能向乘客提供服務時,只能由雙方按照航空公司單方面擬定的機票條款商討和協定後續安排(例如安排乘客改乘另一航班或向他們作出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規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售機票的情況,供市民購買機票時參考?

答覆:

主席:

  與其他類型的商業機構一樣,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務時一般會附設銷售條款,作爲保障銷售和購買雙方利益的基礎。航空公司在銷售機票時,會根據其載運條件及規例列明相關的條款。參照包括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就一般載運條件的建議文件,載運條件及規例内的條款包括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的安排、拒絕和限制運輸的詳情、航班預定時間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賠償和退款等的細節。在乘客訂票後,這些條款便會構成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商業合約的一部分。這些商業合約當中列出的細節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乘客在購票時應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詢,詳細了解條款的含意及適用的範圍。

  若航空公司售票後,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有關服務,航空公司必須按照機票條款或服務的承諾,作出適當安排(例如安排乘客乘搭另一航班或提供退款等),盡量減低對乘客構成的不便。如果因未能提供服務而引起的賠償問題(如適用),應由雙方按照機票條款協商解決。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可循一般保障消費者的法律途徑跟進。

  基於航班機位的銷售具時間性、航空業營運成本高昂,而且非航空公司控制範圍內而影響營運的因素眾多,超售機位是航空業界多年來的銷售安排,目的是增加資源運用的靈活性,發揮每班航班的最大效能。航空公司是否選擇超售機位(以至承擔超售情況下須保障乘客的風險)以及超售機位的比率等,均屬航空公司自身的商業決定。

  就規定航空公司定期公布超售機票的情況供市民參考的建議,當局認爲機位空缺的情況會時刻改變,即使航空公司盡力確保資料準確,公開機位超售的情況亦未必能有效協助乘客作出決定或確保乘客最終不受超售情況影響。例如航空公司有可能因應銷售及/或其他情況,決定更換其他機種,這種可能性不能一一反映於航空公司定期公布的超售機票情況。我們認為現有機制規定航空公司不論有否超售機位,如未能提供服務則一律必須按照機票條款或服務承諾提供服務/作出適當安排,再配合行之有效的機制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已經為乘客提供合理的保障。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