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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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日)公布,行政長官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3條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作出下列任命,並於今日刊憲:

(一)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退休法官彭鍵基博士為上訴委員會主席,任期兩年,由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再度委任陳曉峰為上訴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由今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再度委任陳漢威醫生、陳建強醫生、莊明蓮教授、郭永強、林新強、馬詠璋、黃浩明、王桂壎及王永祥為上訴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由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及

(三)委任鍾婧薇及葉振都為上訴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由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向即將離任的委員林志傑醫生和潘榮輝表示謝意,感謝他們多年來為上訴委員會作出的寶貴貢獻。

  上訴委員會的全體委員包括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和十三名成員,他們均為非公職人員。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審議因不服警務處處長分別根據《公安條例》第9、14、11或15條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施加或修訂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獲賦權就有關上訴維持、推翻或更改原先的決定。



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