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有關僱員和自僱人士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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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不論何時,凡僱員在緊接該時間前,根據僱傭合約受僱四個星期(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或以上者,須當作在該段期間內是連續受僱。非連續受僱僱員一般為零散工。關於這兩類僱員及自僱人士的統計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i)連續受僱僱員、(ii)非連續受僱僱員及(iii)自僱人士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及平均每星期工作時數(即18小時以下、18至29小時、30至39小時、40至44小時,以及44小時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過去三年,每年(i)每次受僱均為期三個月以下和(ii)每星期的工作時間均少於18小時的僱員及自僱人士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以表按他們的下列特徵列出分項數字:
(1)從事行業;
(2)職位;
(3)工作以外的主要身分(例如家庭照顧者、學生);
(4)身體狀況(即健全或有殘疾);
(5)接受社會福利狀況(例如正在領取傷殘津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齡津貼,或沒有領取任何社會福利津貼);
(6) 居所的類別(即公營房屋、私人租住樓宇或自置物業等);
(7)教育程度(即小學、初中、高中、專上或大學畢業或以上);以及
(8)所屬年齡組別(即15至18歲、19至24歲、25至44歲、45至64歲、65歲或以上)?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質詢,現綜合答覆如下:
 
  勞工處委託政府統計處於二○一一年完成並發表《第五十五號專題報告書》,該報告書是建基於「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於二○○九年第四季針對受僱於短期或短工時的僱傭合約的僱員所作的特別調查,從而得出有關以連續性合約聘用及非以連續性合約聘用的僱員人數及其特色,例如有關僱員在勞工市場的分布與比例,以及所在行業及職業等資料。自該報告書在二○一一年發表以來,勞工處並無作出該系列的跟進調查,因而未能提供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的更新資料。儘管如此,勞工處會積極考慮與政府統計處合作,早日安排另一輪該系列的特別調查,以得出以連續性合約聘用及非以連續性合約聘用的僱員的更新資料。
 
  根據二○一一年發表的《第五十五號專題報告書》,按行業劃分的以連續性合約聘用及「短期/短工時」聘用的僱員人數載列於附表一。
 
  關於自營作業者,根據「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的資料,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按行業及每周工作時數劃分自營作業者的人數載列於附表二。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按行業、職業、是否在學、房屋類型、教育程度及年齡組別劃分的人數載列於附表三,以身體狀況及接受社會福利狀況分類則沒有統計數字。



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