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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執法機關適當地落實法改會的大部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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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一九九二年發表的《拘捕問題報告書》(《報告書》),就執法機關行使截停、搜查、拘捕和拘留的權力(法定權力)及有關事宜提出61項建議。當局在一九九三年成立的工作小組在研究該《報告書》後,完全接納其中的30項、原則上接納21項和拒絕10項建議。另一方面,英國《一九八四年英格蘭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證據法令》)規定內政大臣須把警務人員行使法定權力的職務守則提交國會下議院通過,以及違反守則的警務人員可被處分。法改會在《報告書》中建議香港採納與該法令相若的做法,但工作小組未有採納該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項已獲工作小組完全接納或原則上接納的建議的最新落實情況,以及在未來三年內的相關工作計劃(以表逐項列出);就每項已被工作小組拒絕的建議,當局當時所給予的理由,以及過去三年當局有否重新評估其可行性;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以表逐項列出);

(二)鑑於《報告書》發布至今已近25年,而有評論指現今社會對人權及執法人員操守的要求和期望較以往為高,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採納《報告書》所提出有關訂定警務人員職務守則的建議;如會,詳情及跟進工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就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情況提交的第五次定期報告後,於二○一六年二月發表的結論性意見之一,是香港應公布警方就使用武力的一般命令和相關準則,當局會否接納該項意見,全面公開《警察通例》、《警隊程序手冊》及其他相關命令或守則;如會,詳情及跟進工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一九九二年發表報告書,就執法機關的截停、搜查、拘捕和拘留的權力,以及其他與行使該等權力有關的事宜,提出61項建議。政府當局在一九九三年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進行研究,工作小組的意見在一九九六年進行公眾諮詢,並在一九九八年二月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特區政府也在二○○四年七月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各項建議的跟進工作提供了資料。

  就法改會提出的61項建議,51項被接納或原則上被接納,當中大部分已因應現行執法方式及本地情況適當地落實,例如在執法機關內委任負責確保被拘留人士獲適當對待的「監管人員」和「覆核人員」、確保執法機關在截停和搜查時以日常用語向受影響人士解釋截查理由、普及將會見疑犯過程錄影的做法、公布與截停、搜查和道路截查有關的統計數字和資料,以及確保被捕人士能獲告知已被拘捕和拘捕的理由等。在尚待跟進的建議方面,由於有關的理據及基礎是在多年前提出,我們需要考慮其間情況的轉變,以及本地的執法經驗,從而檢討及確定未來路向。

  至於餘下10項建議,包括有關採納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發出職務守則以便警務人員行使權力,以及向不被起訴或被裁定無罪的人士提供目擊執法機關毀滅其指紋和樣本的權利的建議等,工作小組不接納,認為無必要採用、不能實行及/或會削弱執法機關的運作。

(二)《警察通例》由警務處處長(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賦予的權力而制訂。該條訂明,處長可不時發出他認為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及達致《警隊條例》的目的和規定等的命令。

  法改會建議執法機關在發現需修改職務守則時,無論修改事項如何輕微,仍須依循立法程序行事。我們認為職務守則必須按日常工作經驗經常加以修訂,以確保職務守則能切合執法的需要。法改會的建議修訂安排缺乏靈活性,影響執法機構的應變能力。我們認為現時透過行政措施修訂職務守則的做法行之有效,應繼續維持。

(三)警隊現時已將部分《警察通例》上載至警察公眾網頁供公眾查閱。至於其他沒有公開的命令或守則,若被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的運作,以及警方防止和偵查罪案的工作。至於使用武力方面,警方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所使用的武力必定是為完成合法任務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發出警告,示意將使用武力,並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在使用武力時,警務人員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當使用武力的目的已達,警方會停止使用該武力。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