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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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兩項命令,清拆其聯名擁有的兩幢相鄰四層高的僭建村屋,十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各被判處入獄共兩個月零三星期。
 
  屋宇署人員早前曾到大埔泮涌村視察,發現一幢正在興建的四層高樓房。有關樓房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建築工程在進行前亦未有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其後,該兩名業主在沒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下,於有關違建樓房旁再加建一幢四層高樓房,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再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庭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判兩名被告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合共十四萬九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員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再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被清拆,於是向該兩名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十月十七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但仍拒絕清拆有關僭建物。裁判官在庭上表示,由於罰款懲處未能構成阻嚇作用,加上該兩名業主在緩刑期間繼續違反相關法例,故判處該兩名被告入獄三星期,與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判入獄兩個月的控罪分期執行,並須即時監禁。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自己的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土地擁有人絕不應以身試法,並有責任確保樓宇安全。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