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於村屋天台安裝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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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二○一八年後的《管制計劃協議》。在該等協議下,政府將引入上網電價,鼓勵私營機構及社區考慮投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藉以生產可以高於一般電費水平的價格售予電力公司的電力,用以支付他們投資在可再生能源系統和發電的成本。有不少新界村屋業主向本人表示,有興趣在其村屋天台安裝太陽能裝置,以響應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惟安裝該等裝置所涉及的複雜技術及法規,令他們卻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在村屋安裝的太陽能裝置的數量,並按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村屋業主計劃於天台安裝太陽能裝置時,除了機電工程署發出的《在村屋安裝的家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指南》外,有否其他由當局制訂的指引,協助他們判斷該等裝置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包括會否被視為違例構築物)及其他法例的規定;

(三)鑑於當局在回覆本會議員就二○一七至二○一八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問題時指出,機電工程署已委聘顧問就在樓宇天台及外牆上安裝太陽能板發電系統的潛力進行具體的研究,當局會否同時評估在村屋天台(i)安裝同類裝置的潛力,以及(ii)與在樓宇天台及外牆上安裝該等裝置的潛力如何比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了引入上網電價的措施以外,當局會否考慮推行其他鼓勵村屋業主安裝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措施,例如在選定鄉村推行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先導資助計劃及評估其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據我們了解,自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七年六月,共有九個安裝在村屋或小型房屋的太陽能光伏系統接駁至現有電網。

(二)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符合訂明規格的新界村屋可獲得豁免而不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所管制(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若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安裝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包括小型太陽能設備,同時符合規定的尺寸、重量等,則無須地政總署或屋宇署批准。有關規定已分別載列於地政總署發出的《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及屋宇署發出的《無僭建村屋 安居又幸福》小冊子。

  如有關新界村屋是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建成,業主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就其新界村屋所需環保設施的相關加建或改動工程擬備建築圖則提交屋宇署考慮,並需獲屋宇署批准及發出施工同意書後才可以進行。業主亦可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訂明的小型工程項目,豎設支承環保設施的構築物。

  若該些構築物未有遵從上述的有關規定而豎設,便屬於僭建物,屋宇署會按照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採取執法行動。

(三)機電工程署已委聘顧問就在不同種類樓宇(包括村屋)的天台安裝太陽能板發電系統的潛力、障礙和限制進行具體研究。這項研究將有助就如何推動太陽能板發電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四)政府自二○○八/○九課稅年度為環保裝置提供加快的利得稅稅務扣除。由購置環保裝置(包括在村屋安裝太陽能裝置)年度起的連續五年,每年可扣除為建造有關裝置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的百分之二十。

  此外,政府於二○一七年四月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二○一八年後的新《管制計劃協議》(《協議》),而推廣可再生能源將是《協議》的重點之一。其中一項措施是在下一個規管期內引入上網電價,以鼓勵私營機構及社區考慮投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藉此生產的電力可以高於一般電費水平的價格售予電力公司,以支付私營機構及社區投資在可再生能源系統和發電的成本。同時,電力公司亦會協助和改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駁電網的安排。我們正與電力公司商討上網電價計劃的詳情。由於我們希望上網電價計劃可在新《協議》生效後盡快推出,並在推出前作廣泛宣傳,基於時間關係,我們無計劃在推行前另推先導計劃。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