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自助單車租賃業務及單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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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被稱為共享單車服務的自助租用單車服務在本港日漸盛行。據報,近月有多個新營辦商在新界區推出該服務。然而,有市民反映,共享單車佔用了大量公共單車泊位,又有不少共享單車被隨處停泊在公眾地方,對行人及其他單車使用者構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運輸署、地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有否定期與共享單車服務營辦商會面,向他們轉達地區人士的意見及關注;如有,自有關營辦商引入該服務至今的會面次數及詳情,以及營辦商對該等意見及關注的回應為何;

(二)鑑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會會議上表示,當局於本年六月曾與一個營辦商會面,該營辦商承諾跟進有關事項,然而當局其後發現跟進工作的進展未如理想,當局會否考慮加緊對有關服務的規管;

(三)過去十二個月,當局在新界區進行清理違例停泊單車行動的次數及沒收單車的總數,以及當中多少輛屬共享單車;鑑於新界區的共享單車違例停泊問題日趨嚴重,當局會否加強在該區的執法行動;

(四)隨着多個共享單車服務營辦商已投入服務,當局有否評估新界區現有及已計劃提供的單車泊位是否足以應付未來三年的需求;當局會否研究為共享單車提供指定泊車區,以減少共享單車佔用公共單車泊位的問題,以及會否制訂在新界區引入「雙層單車泊架」和「一上一下式泊架」等新式單車泊架的時間表;及

(五)當局會否就共享單車服務在本港的發展進行研究,包括共享單車服務在政府的單車友善政策中應有的角色、發展共享單車服務所需的配套設施及政府支援,以及如何減低共享單車對行人及其他單車使用者的影響?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自今年四月中,有數個私人營辦商以「共享單車」名義在本港推出自助單車租賃業務,用戶可透過智能手機應用程式以自助形式在任何地方租賃和歸還單車。其業務性質與傳統單車租賃沒有基本分別,只是營運模式不同。

  鑑於個別營辦商推出自助單車租賃後,在部分地區引起有關佔用公共單車泊位和利用公共資源作商業用途等爭議,相關政府部門(註一)於六月、七月及九月約見營辦商,反映地區人士及區議會對其運作的意見,並多次重申自助單車租賃運作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包括《道路交通(泊車)規例》、《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就停泊或放置單車的規定(註二),並強調政府部門會密切留意其租賃單車對社區的影響及在有需要時執法。

  營辦商在上述會面中答允會推出改善措施,包括在其單車上清晰展示電話熱線,讓巿民可即時投訴違泊情況以便其工作人員盡快清理違泊單車、更新其手機應用程式以顯示公共單車停泊位的位置,以及推出優惠計劃鼓勵租賃單車使用者合適地停泊單車。我們留意到個別營辦商亦陸續推出類似措施,以改善單車違泊問題。然而,各營辦商的違泊跟進工作仍有改善空間。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單車租賃營辦商在各區的營運情況。

(三)由二○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相關部門共執行了458次清理違例停泊單車聯合行動並合共清理了約11 000輛單車,當中約146輛屬「共享單車」。在有需要時,當區民政事務處會協調地政總署、運輸署、香港警務處和食物環境衞生署等部門會採取聯合行動,以清理違例放置單車或雜物的黑點。現時聯合行動有一定阻嚇作用,各部門會繼續按實際情況清理違例停泊的單車。

(四)截至今年九月底,全港約有58 000個公眾單車泊位。運輸署會不時檢討各區的單車泊位需求,在有需要時按區內的情況及可行情況下盡量增設單車泊位。

  此外,運輸署早前聘請了顧問公司,研究如何改善九個新市鎮的單車徑和單車設施。顧問擬定了約900個建議改善地點。我們預計當900個改善工程全部完成後,可增加約7 000個單車停泊位,其中約1 000個預計可於二○一八年年底前供市民使用。至於餘下的泊位,運輸署正委託路政署負責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等工作,推行時間表仍有待確定。運輸署亦已更新《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將新式單車泊架(包括「雙層單車泊架」和「一上一下式泊架」),列為標準設計。

  要尋找合適而足夠的地方增建單車泊位,有時說易行難,因須面對社會上就有限土地資源的多元訴求。現時,運輸署在新界區設置單車停泊位供市民使用時已開始採用新式單車泊架,以盡量善用土地增加單車停泊位。由於自助單車租賃業務屬商業活動,私人營辦商應自行尋找合適的地點合法地停泊單車。若這些私人營辦商希望租用政府土地停泊單車,可聯絡相關政府部門。

(五)政府的交通政策,是以公共交通為本,減少依賴私家車。政府同時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建設「單車友善」的環境,在道路安全及可行情況下致力促進單車作綠色的短途代步工具,並推動步行及單車作為往返公共交通工具車站和居所或辦公室的「首程」及「尾程」,減少市民使用機動交通工具的需要及車輛交通的排放量。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及跟進各單車租賃營辦商在各區的營運情況及參考其他城市就「共享單車」推出的規管措施,特別是有關「共享單車」在公共地方停放的安排。如有必要,我們不排除考慮作出進一步規管「共享單車」,但我們必須確保規管制度切實可行,並且不會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

註一︰運輸署、警務處及民政事務處出席了所有會議。地政總署出席了七月及九月的會議。

註二︰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車處停泊車輛(包括單車),亦不得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禁止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則禁止放置任何物品以致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等。



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