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為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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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在菲律賓被判藏毒罪成重判40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鄧龍威先生至今服刑17年,現正申請上訴。上月,鄧先生代表律師來港,向市民交代上訴進展。代表律師強調案件疑點重重。據報,鄧先生在獄中撰寫的著作在短短數月售出逾5 000本,而鄧先生的社交媒體戶口有多達8 000人表示關注,更有市民就事件成立關注組。該關注組多次籌辦街頭簽名活動,並獲逾兩萬名市民簽名支持。據悉,鄧先生指責特區政府完全忽視其存在。本人已去信菲律賓總統,要求盡快覆核裁決。此外,有市民批評即使《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條例》)早於一九九七年生效,特區政府亦與菲律賓政府簽訂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協定),惟至今從未有任何在菲律賓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條例》及協定名存實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鄧先生被囚案件引起廣泛關注,行政長官會否檢討已採用十多年但被批評毫無成效的有關政策,並促請國家外交部向鄧先生提供更多協助,包括向菲律賓當局爭取盡快公平審理鄧先生上訴案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鄧先生曾透露多名在菲律賓等候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囚犯的精神及健康出現了嚴重問題,現時有多少名在菲律賓被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根據《條例》申請返港服刑;當局是否知悉他們的年紀及健康狀況;特區政府有否請求國家外交部介入或以其他途徑迫使菲律賓政府提供該等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資料;及

(三)鑑於有不少市民批評特區政府一直以該事件涉及外交事務及須尊重當地司法制度為由而置身事外,政府有否評估該事件有否打擊市民對政府的信心,令市民擔心在外地一旦被誣告,政府只會袖手旁觀;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作出評估?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一向十分重視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個案,並且關注有關港人的合法權益及致力為他們提供協助。就謝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特區政府收到有關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求助,或國家駐外使領館通知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關於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事宜後,小組會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署)、國家駐外使領館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了解個案並因應個別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適切的協助,包括:由國家駐外使領館探視當事人或提供當地律師和翻譯員的資料;因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意願,將其被拘留的情況轉告其在港親人,以便他們作出相關安排;透過國家駐外使領館向當地政府有關當局反映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訴求、了解個案情況或家屬通訊和探視安排等。特區政府和國家駐外使領館跟進求助個案時,不能不尊重和不遵守當地的司法制度。

  就提問中提及的個案,小組自二○○三年接獲有關求助後,一直與公署及國家駐菲律賓大使館(大使館)保持聯繫,因應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要求盡力提供可行協助。多年來,小組在每次收到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求助要求後,都會即時因應情況和有關要求的性質,透過大使館跟進個案或作出相關安排。大使館高度關注個案,除派員多次探望當事人及為其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和食物外,亦曾就個案多次與當地司法部門接觸,了解情況及進展,並敦促其依法、迅速、公平和公正審理個案。此外,大使館亦曾多次按當事人的意願,協助其向菲國政府反映訴求,包括確保當事人在獄中獲供應生活必需品及為此個案提供翻譯服務等。除此之外,大使館亦曾協調當地華人協助當事人聘用翻譯。

  特區政府一向致力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並已就有關事宜與公署和國家駐外使領館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特區政府亦會不時作出檢討,務求為在境外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及其家人提供更好的支援。

  就謝議員問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條例》)設立了香港特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機制。特區政府可按照《條例》的規定,根據與其他地區簽訂的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或其他臨時達成的雙邊安排,處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請。在這些協定或安排下,過去五年(二○一二年九月至二○一七年九月)共有35名被判刑人士被移交回香港繼續服刑。

  一般而言,每項移交申請必須符合三個先決條件,即特區政府、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必須同意移交,缺一不可。特區政府需要從有關司法管轄區政府取得有關移交申請的所需文件(例如所犯的罪行及判刑資料,法律程序是否已完成等)和當地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進行移交程序。移交程序也必須在被判刑人士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就該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並無進一步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才可展開。

  香港特區與菲律賓有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我們現正處理七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七名申請人年齡由46至70歲。特區政府在接獲這些申請後,一直按照《條例》及港菲雙方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處理。根據協定,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時,必須由菲律賓政府向特區政府提供有關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資料,包括其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獲判刑期的執行情況和餘下未服滿的刑期等。

  特區政府過去曾就這些個案多次直接或透過大使館聯絡菲律賓政府相關部門,以索取有關個案的所需文件,我們仍等待菲律賓政府的文件及會否同意移交的答覆。特區政府會繼續循各種可行途徑與菲律賓政府跟進個案,希望盡快取得所需的基本資料和確認菲律賓政府的同意,以進行移交程序。我們亦會繼續關注有關個案,並與公署和大使館保持緊密聯繫,為當事人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

  多謝主席。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