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促進香港股權眾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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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企業透過眾籌活動集資在世界各地日漸流行,而有不少國家的政府已就規管眾籌集資活動訂定法例。另一方面,金融發展局於去年三月十八日發表《在香港建立股權眾籌活動監管制度》的報告,探討如何建立架構和監管機制,以促進香港股權眾籌活動的發展,並同時善加監管。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宣布任何具體措施推動股權眾籌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報告發布至今,當局有否就金融發展局所提建議作出具體的跟進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當局於今年五月十七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視乎眾籌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現時某些類型的眾籌活動(尤其是股權眾籌)可能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以至《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條文所規限,當局有否制訂指引,協助企業判斷其有意進行的股權眾籌活動會否及如何受上述條例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評估現行法例及措施對促進股權眾籌活動和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在未來一年內修訂法例和設立相關的監管架構,以促進股權眾籌活動;如有,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我們留意到,眾籌集資活動可以以不同形式進行,包括股權眾籌集資和個人對個人網上貸款。這些活動現時仍在發展階段,全球各地對其規管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一些經濟體選擇採用專屬的新制度,而另一些經濟體則利用現有的法規。然而,不論他們採用甚麼政策,充分保護投資者仍然是基本的政策目標。同時,由於股權眾籌集資及個人對個人網上貸款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管理問題已在不少地區浮現,令人關注即使有風險披露警告,散戶投資者也未必完全明白股權眾籌集資和個人對個人網上貸款潛在的高風險。

  現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間容許股權眾籌集資平台運作。市場可先考慮在現行的規管框架下,根據專業投資者相關的豁免條款,在香港發展以專業投資者為目標的股權眾籌集資平台。

  有關的跟進工作載列於回覆的第(二)、(三)及(四)部分。

(二)現時,在香港進行眾籌集資活動,例如,若眾籌集資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包括股份、債權證或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要約,或有關平台為借款人提供自身資金,視乎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而定,可能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成立金融科技專用平台(名為金融科技聯絡辦事處),加強其與金融科技業界之間的溝通。有興趣人士可以與其聯絡,索取更多資料。

  此外,證監會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公布推出證監會監管沙盒,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合資格企業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可能包括眾籌活動)。沙盒旨在讓合資格企業在向香港公眾提供服務之前,透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的溝通並受到嚴謹的監督,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風險或關注事項。同日,證監會亦發出通函,釐清其評核申請成為負責人員的個別人士(包括具有科技專業知識者)是否符合擁有相關行業經驗的規定時所採用的方法。

(三)及(四)正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現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間容許股權眾籌集資平台運作。市場可先考慮在現行的規管框架下,根據專業投資者相關的豁免條款,在香港發展以專業投資者為目標的股權眾籌集資平台。

  我們留意到股權眾籌集資活動可能涉及金融科技的使用。就發展金融科技而言,政府會繼續留意金融科技領域的最新情況,確保在推動市場創新和投資者保障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