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民登記安排的修訂規例即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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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三條修訂規例將於星期五(十月二十日)刊憲,修訂規例引入選民在更改登記主要住址(登記地址)時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為配合新安排,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30天。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說:「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是一個以誠實申報及便利登記人士為原則的自願登記制度。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將有助選舉事務處核對選民的地址資料是否正確,也有助提高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和可信性。」

  為讓選舉事務處有更多時間核對申請人的地址資料,以及若發現資料有偏差,可與有關選民跟進以處理其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30天。因此,在落實有關建議後,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四月二日,區議會選舉年則為六月二日。至於新登記申請的現行法定限期(即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五月二日,區議會選舉年為七月二日)則維持不變。

  發言人續說:「為盡量減少提供住址證明可能引起的不便,屬房屋署(房署)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公共屋邨登記住戶的選民在申請更改登記住址時,將獲豁免提交其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會與房署及房協根據最新的租戶記錄,核實選民的住址資料。」

  此外,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亦會同樣適用於居民代表選舉及街坊代表選舉的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以供編製有關的選民登記冊,但該要求將不適用於原居民代表選舉,因為列入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的資格是取決於選民的宗族連繫而並非其住址。為求一致,上述所有居民代表選舉、街坊代表選舉及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申請更改登記資料法定限期,均會由七月十六日提前30天至六月十六日,以預留足夠時間處理申請。

  三條經修訂的規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K章)。

  修訂規例將於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通過立法會有關程序,修訂規例將於二○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