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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附屬法例以有效管理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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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十月六日)在憲報刊登以下附屬法例,以配合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香港口岸)於大橋通車時投入運作:
 
  •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禁區令);

  • 《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准許進入)公告》(准許進入公告);

  • 《201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及

  • 《201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

  根據警方的經驗,陸路邊境管制站是某些非法活動的黑點。現時香港的所有陸路邊境管制站均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或《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實行禁區式管理。跟隨其他陸路邊境管制站既定的做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根據《公安條例》制訂禁區令,將香港口岸及附近相關道路劃作禁區。

  在劃定禁區後,警務處處長將根據《公安條例》訂立的准許進入公告,給予過境旅客及司機一般性許可,以進入或離開禁區。這項許可旨在為過境旅客及司機提供便利,讓他們無需禁區通行證進入或離開禁區。

  此外,保安局局長已制訂《201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及《201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在香港口岸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上述附屬法例將會由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刊登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即為港珠澳大橋及香港口岸啓用當日。有關附屬法例將於下星期三(十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