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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安葬於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須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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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一日)在憲報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須移走及處置二○一○年內安葬於六個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

  該項命令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而發出。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走及處置埋葬不少於六年的遺骸。

  受影響的六個墳場分別為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和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以及羅湖沙嶺墳場T段和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九月十五日或之前向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地址為九龍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查詢請電:2364 5399。

  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下葬於該些墳場的遺骸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安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墳場。
 
2017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