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出售狗隻被判罪名成立
*******************
  一名三十六歲男子因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及沒有申領牌照而畜養一隻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違反《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今日(八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於本年三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人懷疑非法售賣狗隻。人員遂喬裝顧客聯絡該名人士,並於三月二十四日與該名三十六歲男子在紅磡區會面,當時該名男子攜著一個內有一隻四個半月大狗隻的布袋,及拖著一隻成年狗隻。人員向其付款二千八百元以購買該隻未成年狗隻。漁護署人員隨即表露身分,並票控該名男子。
 
  漁護署跟進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為該隻成年狗隻的登記畜養人,而該狗隻的牌照於去年已過期。漁護署其後檢控該名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及沒有申領牌照而畜養一隻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罰款五千元及八百元。
 
  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規例》)(第139B章)已於三月二十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規例下的三類牌照和一類許可證為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

  而根據《狂犬病條例》,所有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領取牌照和植入晶片,違者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

  發言人提醒市民,新《規例》修訂後,所有動物售賣、狗隻繁育及售賣自家狗隻人士均須領取相關牌照或許可證,並須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以保障動物福利,否則可被檢控。查詢新《規例》和申領牌照、許可證或豁免方法的詳情,可瀏覽網頁www.pets.gov.hk或致電1823。
 
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