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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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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及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八月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500元至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一月分別巡查中環德己立街及些利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德己立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並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7及19項條件。

  些利街的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和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及17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7年8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