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記者會答問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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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就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的答問全文: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在回應大家的問題之前,我希望歸納及強調幾點︰
 
  第一,我留意到社會上有所謂「割地」的言論。我希望澄清,今次的建議,絶對不存在任何所謂的「割地」的元素或效果。原因非常清晰。依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正如剛才介紹指出,「內地口岸區」的場地及空間將以租賃方式交予內地相關單位使用,當中不會涉及任何業權的轉移。
   
  第二,社會上有言論指落實一地兩檢會削弱香港人的權益。我希望大家能夠理性、客觀地去分析這問題。高鐵是跨境的鐵路,因此必然會涉及通關的程序。主要的選擇是傳統兩地兩檢或現時建議的一地兩檢。比較兩者,一地兩檢不會改變兩地各自的通關程序或適用的法律,乘客在辦理通關手續時的權益亦不會有任何改變,換言之,無論我們兩地兩檢或一地兩檢,在權益上不會有改變。因此我們現在建議用一地兩檢的目的是便利乘客,而在涉及的程序、法律和權益不會有任何改變,所以不會存在削弱港人的權益。
   
  第三,社會上亦有部分人士質疑落實一地兩檢會否開壞先例,亦擔心日後會否相繼有香港特區境內其他地方會落實或實施內地法律,破壞「一國兩制」。若大家考慮落實一地兩檢的背景,則不會有以上所講的疑慮。高鐵(香港段)是特區政府決定興建,亦是特區政府建議研究落實一地兩檢。落實一地兩檢絶對,我強調,絶非中央的指令,亦需要特區與中央雙方同意才可落實一地兩檢。今次香港特區要求中央協助落實一地兩檢,唯一的原因是要發揮高鐵(香港段)的效益,當中並無任何意圖,更加沒有任何理由去破壞「一國兩制」。相反,正如我多次指出,在特區與中央商討一地兩檢的過程中,雙方一直堅持一地兩檢的方案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及必須不違反《基本法》。
   
  第四,歸根究底,高鐵一地兩檢是一個運輸交通問題,亦涉及香港未來整體發展和競爭力。當中的法律問題可依循法律途徑解決。我希望大家不要將運輸或法律問題過分政治化。過分政治化對社會發展及香港整體利益絶對無任何好處。
 
  多謝大家!我會用英文簡單重覆剛才的重點,然後和兩位局長樂意回答大家的問題。
 
記者:司長,你好。想問問其實在你的文件中說過,就是把內地口岸區視作為香港特區範圍之外。究竟這個是否需要任何立法程序抑或是政府說一句便算?如果那個地方可以成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範圍之外,為甚麼特區政府又可以有理據在六個指定範圍之內進入進行執法,執行香港法律?另外還有一件事就是立法會程序方面,究竟政府打算用甚麼形式交上立法會?如果最終不通過的話,政府有沒有後備方案?高鐵會否如期通車?謝謝。
 
律政司司長:多謝你的提問。其實好像剛才我也有說過,就是把內地口岸區的範圍視作為香港區域範圍以外這個方式其實是借鏡當年,二○○七年時處理深圳灣的模式。剛才我在介紹時亦向大家說了。如果大家看香港法例第591章第5條第二款,正正亦是用了「視為」或英文regarded as的方式、這個字眼。
 
  而當然我們在處理今次一地兩檢這個事項時,不會單單在香港要進行立法的程序,亦是為甚麼我們會說香港這方面與內地首先用一個合作的安排,雙方有這樣的協議。雙方同意這個區域劃分為內地口岸區,而中間的法律和管轄權,好像剛才介紹去劃分,然後把這個劃分或簡單地說這個協議,即這個合作安排的協議,會呈交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批准及確認。有了這個批准和確認後,我們會在香港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因此,我們anticipate(預期)會在日後,若然我們取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後,到時會有一條類似,當然並不是一樣,是類似第591章的香港法例。剛才你問我們會怎樣去提出,這個將會與其他任何本地立法的工作用同一模式。最後,回答你的問題最後部分──我們沒有其他後備方案。我們希望可以如期在二○一八年第三季前完成所有剛才所說的三個步驟的工作。多謝。
 
記者:司長,想問問是否開始討論《合作安排》,譬如你說在內地口岸區拿到那個「期」,即租的期限和費用,其實政府有否一個初步建議,那期限是多久?或費用其實是怎樣計算?另外都想問問香港人其實都很關心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會否就這些內地人員在香港執法會否有另加的一些條款或條例,或可能限制他們要即日回到內地?
 
律政司司長:或者看看稍後陳局長會否有補充。據我理解,我可以回答到你的問題,就是剛才我們所說的合作安排,其實我們已經談到一個很成熟的階段,亦因為這個原因,剛才我們可以和你介紹這個合作安排所涵蓋的範圍,包括雙方設立的口岸區和範圍、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的分配、出入境時乘客的監管,還有剛才所提及的協調機制、應急機制、修改和生效。這個其實便是現在雙方對這個合作安排內容的共識。

  至於費用,正如剛才所說,大家現在有個共識,便是內地口岸區的使用權是需要繳費,但繳費的問題和其他譬如維修及其他年期,大家亦同意另外會有一個合約去處理。所以費用的問題,現在是未有一個實質數字,這個日後仍然需要商討的。
   
  就剛才這位記者朋友關於執法方面的問題,執法方面,我們現在的理解就是內地工作人員每一天由內地到西九工作,然後在落班時會用鐵路返回內地,不會留在香港過夜。或陳局長有否其他補充?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我想好像司長剛才回答,因為費用和相關細節的安排,我們仍然在討論當中,所以連同期限暫時都未有一個定論,待我們有決定的時候,若你有興趣,我們可以告訴你。
 
記者:想問關於合同方面,現在你們有個時間表會是甚麼時候簽?以及租那個費用會否傾向一個象徵式,即收少少錢便算,還是像深圳灣的模式,即數百萬一年?這是第一個問題。同時,想問剛才李局長表示日常巡邏就會帶警棍,但其實會否配槍?是否只是在收到恐襲情報的情況下才會配槍?以及是否交給人大常委會做一個批示之前,都會上立法會去尋求通過一個決議案?
 
律政司司長:或者我答最後一個部分,然後我交給陳局長答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由李局長回答。其實今日我們開這個記者會,並向社會介紹及公布我們現在工作的進展的目的,正正是向香港社會交代這件事,並向香港社會介紹現在這個建議的內容,以及希望大家提出意見。由現在到立法會復會,希望可以在社會上有討論,而立法會復會之後或甚至立法會復會之前,我們都會考慮以適當的形式在立法會裏進行一個討論。因為特首亦講過,我們非常尊重與立法會的關係,亦尊重立法會議員就這件事的意見,所以我們一定用一個合適的方法來跟立法會做一個溝通。這個絕對不會希望逃避立法會,甚至有人說是否趁立法會「放暑假」才公布(一地兩檢安排),絕對沒有這個意圖,我們一定會有一個途徑與立法會有個溝通,或者請陳局長回答(有關)費用的問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多謝這位朋友的提問,費用的徵收,剛才我已說過,在此留一些時間,暫時沒有補充。或者在佩槍方面,看看李局長有沒有回應。
 
保安局局長:多謝這位記者的提問。我必須強調:第一,真真正正在內地口岸區因為內地的法律適用,所以在運作方面,我們必須尊重(內地)自主權,由內地的相關單位決定實際運作模式。但我亦都可以說,一般來說,我了解在廣東省內的口岸,他們的運作模式亦好像我剛才所說,就算要巡邏的時候,他們一般都會配備警棍。那麼他們在甚麼情況下需要添加裝備,是哪一類的裝備,一定要按實際情況由當地的機關去決定。至於在香港的運作模式,亦要按實際需要而去決定我們用哪一種巡邏模式,或哪些裝備,我們都要按實際情況。所以我剛才所說在一般的口岸,他們會這樣做,但在實際運作上需要作出怎樣的安排都是由有關單位按實際情況去決定。但一般來說,以我的理解他們的巡邏是會用警棍的。
 
(待續)
 
 



2017年7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