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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支付代通知金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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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支付僱員代通知金及履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被勞工處檢控。該董事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在今日(七月二十日)就上述兩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監禁兩星期及四星期,緩刑兩年,同期執行。

  香港國際免稅批發專門店有限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一名僱員代通知金約六千八百元;以及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一萬四千六百元。該公司所觸犯的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該名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支付代通知金及按勞審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繼續予以嚴厲打擊,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