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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檢討《旅館業條例》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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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檢討《旅館業條例》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為完善旅館的發牌制度、提升執法能力及加強打擊無牌旅館,我們在二○一五年已向委員匯報早前公眾諮詢的結果,並提出一系列修訂《旅館業條例》(《條例》)及行政優化措施建議。委員普遍支持相關建議。

  我們一直與律政司緊密合作,草擬《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並在二○一五年底實施了一系列行政優化措施,其間我們亦不時與業界和持份者保持聯繫。綜合《草案》草擬過程、實施行政措施經驗和持份者的意見,我們今天提出兩項進一步的立法建議及匯報行政措施的最新落實情況。

  在立法建議方面,我們早前建議在日後發牌及續牌時,考慮大廈公契是否包含明確限制性條文。我們注意到部分持牌酒店或賓館所處大廈並無公契,例如由單一業主擁有的大廈分租作不同商業活動,包括酒店和賓館。為確保這些建築物亦容許經營酒店或賓館,我們進一步建議如相關處所沒有公契,須考慮地契內有否任何土地用途限制,而申請人亦須就此提交由律師簽署的證明書。

  另一個立法建議是在發牌及續牌時,考慮該座大廈居民的意見。因應早前公眾諮詢的結果,我們會成立一個屬行政性質的獨立委員會,負責收集居民意見並向發牌當局作出發牌建議。這涉及位處多層大廈的賓館。鑑於酒店和賓館可位處不同地點及處所,我們進一步建議不論申請酒店或賓館牌照,都必須經過其他法定諮詢或《條例》下的行政諮詢。

  在行政優化措施方面,我們在二○一五年底推出了三項措施,包括(i)要求所有持牌人購買第三者保險,(ii)按處所核准用途發出四類不同牌照以作識別,(iii)並要求(一般)賓館設立24小時櫃枱或適當替代安排,以提升旅館的安全及管理。整體而言,牌照持有人在十二個月寬限期屆滿後,普遍能符合這些措施的規定。

  鑑於近年社會上對民宿的需求有所增加,我們留意到有業主希望他們的居所可出租作為民宿之用。為確保這些民宿合規經營及符合安全標準,我們打算因應民宿的獨特性,制訂一套適用於民宿牌照申請的指引,現正與相關決策局和部門探討,期望在消防和樓宇結構安全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簡化牌照規定。

  我們的最新建議已充分考慮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務求從中取得恰當的平衡。我們希望委員支持最新建議,亦歡迎委員提出意見。多謝主席。
 
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