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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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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於七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七月十二日連同警務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青衣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為二十九歲。被捕時,她正在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未能即時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七月十三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佐敦一間小食亭及荃灣一間髮廊共拘捕兩名越南籍女子,年齡均為三十三歲。被捕時,她們分別從事雜工及洗頭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她們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她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當中一名非法勞工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兩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同時被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三名非法勞工於七月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另外,其中一名女子亦被控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