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人士因違反強制驗窗計劃規定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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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因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窗戶檢驗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同時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及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被裁定三條控罪罪名成立,共被法庭判罰款一萬三千五百元。

  此乃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首宗合資格人士因屋宇署在抽樣審查中被發現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以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而被檢控的個案。

  建築事務監督於二○一四年三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的規定,向一個位於大埔安慈路的住宅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法定通知,令該單位業主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檢驗;及如有需要,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合資人士監督下進行修葺。獲業主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於二○一五年十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窗戶檢驗證明書,確認上述單位窗戶安全,無需進行修葺。

  其後,屋宇署抽樣審查上述單位窗戶,在視察時發現部分窗戶的連接鉚釘及螺絲欠妥,及發現該合資格人士曾安排修葺上述單位窗戶。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作出檢控,有關人士於本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六千元。

  另外,該合資格人士因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及沒有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違反《建築物條例》第30E(5)(a)條及30E(5)(c)條的規定,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E)(b)條及40(2AF)(b)條作出檢控,有關人士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判罰款一千五百元及六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作出失實陳述,或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或沒有確保所有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即屬違法。在接獲舉報或經由抽樣審查發現後,屋宇署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E)(b)條的規定,任何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沒有對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五萬元;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F)(b)條的規定,任何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沒有確保相關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