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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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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聲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今年首半年的新增聲請宗數(並按聲請人的來源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聲請人最多來自哪四個國家;
 
(二)現時尚待處理的聲請宗數,以及當中聲請人已就其聲請被拒提出上訴的個案宗數;過去三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就處理上訴個案而動用的人手及開支;入境處預計在本年下半年可完成處理多少宗個案;
 
(三)有何新措施進一步加快審核聲請及有關詳情;
 
(四)鑑於政府較早前表示會檢討《入境條例》(第115章),包括研究收緊各審核程序的時限,檢討的詳情及進展為何;會否縮短聲請人提交申請及證明文件的時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聲請人在當局拒絶其聲請亦駁回其上訴後,(i)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申請難民身分甄別或(ii)申請司法覆核,藉以繼續留港,該兩類個案現時各有多少宗;過去三年,該等聲請人留港的平均和最長時間,以及與他們有關的公帑開支;
 
(六)鑑於有不少聲請人是非法入境的,自去年一月至今,政府與內地當局為打擊有關的偷運人蛇活動而進行聯合行動的(i)次數、(ii)詳情及(iii)成效為何;
 
(七)鑑於據報有聲請人借用或收購同鄉的香港身份證,以作申請借貸或打黑工之用,政府有何措施打擊該等行為;鑑於現時入境處發給聲請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容易殘破,以致難以確認持證人身分,政府會否考慮向聲請人簽發較耐用和防偽程度較高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入境處自本年一月起實施網上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作為防止聲請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措施,該項措施的成效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將該項措施擴展至其他的聲請人主要來源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鑑於據報有聲請人來港的真正目的是就醫,過去三年每年聲請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人次,以及有多少聲請人需定期覆診及有關詳情(包括他們所患疾病的種類);如沒有該等資料,會否進行搜集;
 
(十)過去三年,每年(i)分別有多少名聲請人自願及非自願遣返、(ii)該等聲請人在遣返前平均在港逗留多久,以及(iii)遣返該等聲請人所涉的人手及公帑開支;近年有關開支是否有上升趨勢;政府如何處理聲請人在遣返過程中不合作的個案;及
 
(十一)政府會否再次考慮設立聲請人收容中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其他可徹底防止聲請機制被濫用的措施?
 
答覆:

主席:

  統一審核機制於二○一四年三月實施,按所有適用理由一併審核免遣返聲請,即除酷刑風險外,亦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等風險,以及迫害風險為理由提出的聲請,以決定聲請人是否可被遣送離境。
   
  自二○一六年初,政府從入境前管制、審核程序、羈留、執法及遣送等各個範疇入手,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
   
  就葛珮帆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在二○一七年上半年,入境處接獲1 128宗免遣返聲請,以月均計較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別下降55%及41%。聲請人主要來自印度(21%)、巴基斯坦(21%)、孟加拉(13%)及越南(12%)等南亞或東南亞國家。
   
  同期,入境處就2 033宗聲請作出決定,另有871宗聲請被撤回;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共有8 205宗,較二○一五年底(10 922宗)及二○一六年底(9 981宗)分別下降25%及18%。
   
  統一審核機制實施以來,共有8 355宗免遣返聲請被入境處拒絕,當中7 619宗的聲請人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底,有4 522宗上訴個案尚待處理。
   
  過去三年,上訴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秘書處職位數目及支出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委員人數
(年底計)
秘書處職位數目
(年底計)
支出
(百萬元)
二○一四至一五年 19 11 13.8
二○一五至一六年 28 12 26.1
二○一六至一七年 73# 19 44.8
# 由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委員人數為90人。
 
  入境處已簡化內部行政程序及檢視如何善用現有資源,若公費法律支援的處理量能同時配合,預計聲請處理量可增至每年5 000宗或以上。不過,現時當值律師服務每年只可以轉介約3 200宗聲請;為此,政府即將實行試驗計劃,將部分聲請個案直接轉介予合資格律師,為更多聲請人提供支援;試驗計劃讓我們可試行一個較為靈活的運作模式,以探討如何最有效地為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的現行計劃會同步運作。政府會於試驗計劃實施一年後進行檢討,再考慮最合適的長遠安排。
 
(四)政府正檢討《入境條例》(第115章)中有關審核免遣返聲請的程序及相關事宜的法律條文。我們會參考統一審核機制的運作經驗及外國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做法。在審核和上訴程序方面,我們會研究是否需要就現有法例未涵蓋的程序或情況(例如聲請人用不同的方法拖延整個程序,包括以不同原因缺席審核會面、不斷以提交更多文件佐證為理由申請延期、提供大量與個案無關的文件等)作出明確規定,並賦予入境處/上訴委員會更大權力,使其能更有效地處理各種拖延手法,以及加強現有訂明聲請人的責任的條例,和訂明不按入境處/上訴委員會指示和法例進行審核程序的後果。我們亦會研究收緊各審核程序的時限(包括提交聲請表格、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等)。我們會適時就具體立法建議向立法會匯報。
 
(五)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已停止在香港接受及處理難民申請。
 
  司法覆核方面,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必須單方面提出。一般而言,在有關許可獲批准前,入境處或上訴委員會不屬與訟一方。我們沒有相關數據。
 
(六)自二○一六年年初,警方和入境處等執法部門與內地當局合作,在兩地加強打擊安排偷運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來港的犯罪集團。有關行動展開以來,兩地執法人員共進行了六次大型聯合行動,成功瓦解多個跨境犯罪集團,包括搗破一個活躍兩地的偽證集團,兩地合共拘捕超過300名涉案人士,包括90多名集團骨幹成員。同期,內地相關省區公安邊防、出入境部門共查獲非華裔非法入境者超過40 000人,偵破21個有組織的偷渡集團,涉及260宗企圖偷渡到香港的案件,涉案人數超過3 200人。有關行動展開以來,在香港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的數目相應下跌。
 
  二○一七年二月,兩地政府在香港召開第四次「粵港邊界打擊偷渡聯合工作會議」,同意將聯合各省區(廣東、廣西、雲南、澳門和香港)打擊偷渡的專項行動延續至二○一九年年中,持續加強雙方在調查、情報交流和執法等各方面的合作,希望能針對及瓦解蛇頭的非法活動。
 
(七)根據《入境條例》第36(1)條發出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其用途是證明擔保書的持有人本屬根據《入境條例》可被羈留的人,但已按入境處合理規定的款額及擔保人數,及在合理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作出擔保,以代替羈留。該擔保書不是身分證明文件。
 
  無論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免遣返聲請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及/或非法逗留的身分都不會改變。他們不是香港居民,入境處不會為他們發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保管或管有他人的身份證、或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第六級(港幣十萬元)罰款及監禁十年。入境處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並向各有關方面搜集資料及交換情報,以打擊這類非法活動。
 
(八)「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規定於二○一七年一月起實施,截至今年六月底,每月平均有十名印度籍旅客在來港後逾期逗留,較二○一六年第四季(月均36人)下降72%。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旅客逾期逗留的趨勢,適時調整系統細節,或考慮是否有需要將規定擴展至其他國家。
 
(九)免遣返聲請人並非香港居民。他們在使用公立醫院服務時,需繳付「非符合資格人士」的費用。如免遣返聲請人因經濟困難未能負擔有關的醫療服務收費,可向各公立醫院和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或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申請醫療費用減免。醫務社工/社工會評估病人的個別經濟和社會情況,酌情考慮。若免遣返聲請人需要緊急醫療服務,可先直接前往醫管局轄下的醫院急症室求診,再向有關服務單位提出醫療費用減免的申請。過去三年,免遣返聲請人在公立醫院獲減免收費的住院減免宗數及門診減免次數如下: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獲減免收費的住院減免宗數 954 1 421 1 826
獲減免收費的門診減免次數 10 792 15 685 17 555

  另外,醫生一般會根據個別病人的臨床情況決定覆診需要。現時醫管局並沒有就個別病人的覆診次數及其疾病種類作分類統計。
 
(十)統一審核機制實施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底,共有1 753名聲請被拒的人已離港或正被安排遣送離境。入境處會盡快把免遣返聲請被拒的人遣送離境,相關工作包括為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人向其國家駐港或駐內地領事館申領回國旅行證,以及與航空公司聯絡和協調等。處方未有備存已被遣送的人在離境前在港的逗留時間。
 
  遇有拒絕被遣送離境的人,入境處人員會先向他們詳細解釋其個案情況,並要求他們配合遣送離境的安排。如該等人士仍不願接受遣送離境安排,處方會按法例賦予的權力採取強制遣送離境的行動,包括聯絡相關駐港領事館或航空公司作出協調。在有需要時,處方會考慮派遣適當數量的入境處人員陪同乘搭同一航機,以強制遣送該等人士離境。
 
  過去三年,入境處用於遣送非華裔人士(包括聲請被拒的人)離境的人手及開支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與遣送相關
的職位數目
遣送離境
的相關開支
(百萬元)
二○一四至一五年 183 5.25
二○一五至一六年 183 6.34
二○一六至一七年 183 6.64
二○一七至一八年(預算) 218 7.93

  隨着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加快審核聲請及上訴,預計將會有更多聲請被拒的人須被遣送離境。入境處已開始檢討遣送程序,包括與越南、巴基斯坦等主要聲請人來源國的政府商討如何加快程序,並於二○一七至一八年度增加35個職位,以確保可盡快將聲請被拒的人遣送離境。
 
(十一)《入境條例》賦權入境處處長可在不同情況下羈留若干人士(包括聲請人)。終審法院在二○一四年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入境處在行使羈留權力時,須受制於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根據該原則,若入境處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遣送程序(包括完成審核聲請),則不能長期羈留相關人士。
 
  就有公眾人士提出有關「禁閉營」或「收容中心」的建議,我們會作出研究。就羈留權力的問題,我們會研究是否有需要修改現行法例,讓處方可按現實情況羈留不同人士(包括聲請人)。我們亦正循法律、公眾安全及資源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包括使用現有或重開空置的監獄或懲教院所羈留非法入境者,及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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