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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部分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的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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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答覆︰

問題:

  上月底,歐盟裁定谷歌公司操控互聯網搜尋結果,將旗下購物價格比較服務列於最優先位置,濫用其在互聯網搜尋引擎市場主導地位,違反歐盟反壟斷法。谷歌公司須於九十天內終止該行為,並須支付24.2億歐羅罰款。另一方面,有調查結果顯示,谷歌公司去年在本港互聯網搜尋服務的市佔率近八成,處主導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有否參考上述案例,調查谷歌公司在香港有否作出同類反競爭行為,以及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如有調查,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因應歐盟上述裁決,當局有否研究採取措施,確保本港互聯網使用者在使用互聯網搜尋服務時,不會被經操控的搜索結果誤導;及

(三)鑑於商業機構可透過繳付巨額廣告費使其廣告列於互聯網搜尋結果較前位置,有關廣告的顯示方式往往與搜尋結果十分相似以致互聯網使用者難以區分,以及現時沒有法例要求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就廣告提供清晰標示,有不少互聯網使用者因而誤以為有關產品或服務排在較前位置顯示其「較好」或「較受歡迎」,政府會否要求競委會研究需否採取任何措施,確保搜索結果不會誤導本地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競爭事務委員會(即競委會)是《競爭條例》下的獨立法定機構,負責執行該條例。

  《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企業訂立其目的或效果具有損害在香港之競爭的協議、決定或經協調的做法。合謀行為,包括與競爭對手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或限制產量,在《競爭條例》下屬於嚴重反競爭行為。

  根據《競爭條例》的「第二行為守則」,市場上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該權勢以損害競爭。可能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行為包括掠奪性定價和反競爭的捆綁式銷售及搭售等。

  根據《競爭條例》,競委會必須有合理因由懷疑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曾發生、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方可進行調查。競委會根據其《調查指引》及《執法政策》,決定是否處理某個案。為使競委會能有效地進行調查及保障有關各方的利益,對於是否正在調查或會否調查個別個案,競委會一般不會公開評論。

  另一方面,競委會一直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競爭事務當局保持聯繫和交流。對於谷歌公司(Google)的個案,競委會表示知悉歐盟執行委員會最近對個案的決定及谷歌公司的回應,以及相關議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發展。競委會會密切留意有關事態發展,與此同時,競委會亦會繼續監察香港的情況,以期促進競爭及保障社會的長遠利益。

(二)就谷歌公司是否不當地操控其搜尋結果,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看法。我們留意到谷歌公司已表明不認同歐盟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將考慮提出上訴。我們亦留意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全面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谷歌公司操控搜尋結果,而對其他競爭者造成不利或違反相關法例,因此決定結束對谷歌公司的反競爭調查。然而,近來亦有聲音要求該委員會重新審視與谷歌公司相關的個案。

  由此可見,有關個案是一個複雜的課題,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未有一致的看法。正如我就問題第一部分的回覆所說,競委會作為負責執行《競爭條例》的獨立法定機構,會繼續與其他競爭事務當局保持聯繫,密切留意谷歌公司個案的事態發展,並繼續監察香港的情況。

(三)互聯網搜尋器顯示結果的先後次序,是根據不同搜尋器背後演算法的邏輯來排列,例如通往某網站的連結多寡等。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搜尋結果時同時顯示廣告,本身並不等同誤導。根據網上顯示的情況,現時主要互聯網搜尋器顯示結果的時候,會把付費廣告的連結顯示為廣告。

  在保障消費者方面,消費者委員會(即消委會)為消費者提供消費及相關資訊,並以調停人的身分,協助商戶及消費者排解糾紛。消委會一直向消費者宣傳精明消費的重要性,包括推廣在使用互聯網消費時應小心留意服務條款等資訊。《選擇》月刊近年刊登過多篇有關網上購買不同產品的文章,提醒消費者應注意的事項。同時,消委會亦建議企業,鼓勵他們嚴守法規、增加良好作業模式並加強顧客服務。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