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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房東主、收集商及貨車司機非法處理及收集廢汽車電池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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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灣一汽車維修公司東主非法將廢鉛酸電池交予無牌收集商,今日(七月六日)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而涉案的無牌收集商及貨車司機則於五月二十九日已被定罪,三人共被判罰款18,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去年十一月的執法行動,在柴灣祥利街一家汽車維修公司當場截獲公司東主,將屬化學廢物的廢汽車鉛酸電池售予一無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圖利。環保署經調查後確認該維修公司東主,雖已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卻未有按法例要求處置廢汽車鉛酸電池,遂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說:「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汽車維修業人士作為化學廢物產生者,須遵從法例要求把廢舊汽車電池交予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妥善處理,以免觸犯法例而被檢控。」  

  根據法例,經營更換汽車電池店鋪、汽車維修車房等會產生化學廢物,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並按規定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車主如需更換電池應光顧已向環保署登記的汽車維修車房/公司。任何人士從事非法收集、存放或處置化學廢物的活動,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