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題:綜合和住用用途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防火保障,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負責實施該條例的屋宇署及消防處正分兩期先後巡查受該條例規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和住用建築物,並在有需要時向其業主或佔用人發出須在指定時限內遵從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例如加裝水缸、喉轆系統或其他消防裝置。然而,有不少該等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成員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遵從指示的事宜上遇到不少困難,包括沒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承辦商)願意承接有關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預計在第572章生效後的九年內完成第一期巡查,該項工作現時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完成日期為何;如否,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該條例規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當中,已巡查的建築物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預計何時完成第一期巡查;

(二)第二期巡查是否已展開;如是,展開日期為何,以及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該條例規管的住用建築物當中,已巡查的建築物的數目及百分比;預計何時完成第二期巡查;

(三)過去三年,每年(i)業主或佔用人向消防處或屋宇署申請延長遵從指示限期的個案宗數,以及(ii)該等個案獲批准的宗數及百分比;及

(四)政府向法團提供甚麼實質協助,以解決其未能聘請承辦商承接其建築物的消防工程的問題?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稱《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即目標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和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楊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屋宇署的資料,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共約13 000幢。消防處和屋宇署分兩個階段對這些樓宇展開聯合巡查,首階段先巡查約10 000幢目標綜合用途樓宇,第二階段再巡查約3 000幢目標住用用途樓宇。
  
  ​現時兩個部門正進行首階段巡查工作。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兩個部門已經完成巡查8 212幢目標綜合用途樓宇,佔首階段巡查目標約82%,並會繼續進行巡查,每年目標為400幢。按現時進度而言,首階段工作預期可於二○二二年完成。當完成首階段巡查工作後,便會展開第二階段巡查目標住用用途樓宇的工作。

(三)一般而言,消防處及屋宇署會給予有關業主或佔用人一年時間遵辦「指示」。業主或佔用人收到「指示」後,需要時間進行統籌、集資、招標和聘請建築/工程顧問公司及承辦商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如果有關業主或佔用人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因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需時等原因,部門在不影響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會按他們提出的理據及工程的進度等,適當地考慮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讓業主或佔用人有足夠時間進行工程。
 
  自《條例》實施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分別有5 278幢及1 387幢目標綜合用途樓宇獲消防處及屋宇署准許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兩個部門並沒有就申請延期的個案數目及申請年份作分類統計。

 (四)為了讓業主和佔用人更容易獲得合資格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辦商的資料,消防處已將全港所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料上載部門網頁,亦特別列出當中已向消防處表示有意承辦《條例》下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辦商的名單,供公眾參閱。

  此外,為了增進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對《條例》所要求的改善工程的認識,以及提升他們對承辦工程的興趣,消防處過去兩年已經為他們舉辦了11場講座,業界亦踴躍參與,消防處將繼續這方面的推廣工作。

  另一方面,屋宇署已將相關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檢驗人員,以及註冊承建商等的註冊名冊上載至部門網頁,同時在網頁上載有一份有興趣承辦《條例》下改善消防安全建造工程的相關註冊人士和承建商名單,以供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參考。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