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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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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

  立法會於去年三月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為推行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稱「廢電器計劃」)訂定法律框架。廢電器計劃旨在建立制度,以便妥善管理本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在《修訂條例》下,廢電器計劃涵蓋八類電氣及電子設備,包括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以下統稱「受管制電器」)。受管制電器的供應商須向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登記,並為其在本港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銷售商在分發受管制電器後,如消費者提出要求,則須為消費者安排免費除舊服務,把舊件送往持牌循環再造者。

  至於現在提交立法會通過的決議案,主要是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下稱《主體條例》)第44條訂立的《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下稱《規例》),就廢電器計劃「上游措施」的運作細節訂定條文。

  在此,我感謝小組委員會在盧偉國議員的支持下,在五、六月間密鑼緊鼓工作,完成審議《規例》。在此之前,小組委員會已經完成審議一項生效日期公告,以便環保署於六月十九日開始接受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我已經在六月十四日的立法會辯論中講述了政府的相關立場,今日不再重複。針對《規例》,委員提出了多項寶貴意見,在小組委員會的支持下,我們同意提出若干修訂。在納入有關修訂後,《規例》所訂定的相關措施簡述如下。

供應商的登記、呈交申報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主體條例》規定,任何人可按照《規例》向環境保護署署長(下稱署長)提出申請,要求登記為登記供應商。我們建議登記分為一般登記以及短期登記兩類。就一般登記而言,登記供應商必須在每季截數日期後的28日內呈交季度申報。每份申報必須載有受管制電器的相關貨量資料以及循環再造標籤的相關貨量資料。至於短期登記供應商,登記有效期不多於30日,只須就整段登記期間呈交一份申報。短期登記安排主要是為了方便有限規模短暫經營分發受管制電器業務的供應商,例如展覽會的海外參展商。

  《主體條例》規定,署長在釐定登記供應商須繳付的循環再造徵費後,須向供應商送達繳費通知書。循環再造徵費必須在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交。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則,受管制電器的循環再造徵費應訂於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建議的收費水平與今年一月向環境事務委員會匯報的相同,即:

(一)電視機及電冰箱的收費為每件165元;
(二)洗衣機及空調機的收費為每件125元;
(三)顯示器的收費為每件45元;以及
(四)電腦、列印機及掃描器的收費為每件15元。

  上述徵費水平低於在公眾諮詢階段公布的參考收費。我們預期把循環再造徵費訂於此水平,廢電器計劃將能收回全部成本。我們在推行計劃後,將按政府既定政策檢討相關徵費,並在適當時候建議調整徵費。我們進行檢討時,會顧及可能影響循環再造徵費水平的各項因素,例如通脹率、參與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的比率,以及受管制電器銷售量的升跌等。

呈交審計報告及保留紀錄

  《主體條例》亦規定,登記供應商須每年就其所呈交的申報,向署長呈交一份由執業會計師擬備的審計報告,並在呈交申報後的五年內保留關於申報的紀錄及文件。我們建議,在處理登記時,署長可考慮個別登記供應商的實際情況以指明審計周期。每次審計完成後,核數師須在報告內述明登記供應商已經按照法例保留紀錄及文件;申報是按照該等紀錄及文件擬備;而申報內受管制電器的數量已按法例規定所報告。除審計外,署長亦可透過登記供應商所須保留的紀錄及文件,包括所有紀錄、發票、收據、送貨單、存貨紀錄或任何其他文件,核實申報所載資料。

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收據

  《主體條例》規定,登記供應商和銷售商分發受管制電器時,均須提供適當的循環再造標籤。登記供應商可向署長免費申領循環再造標籤,以便沿供應鏈分發,直至交到消費者手上,以協助消費者識別在廢電器計劃下分發的受管制電器。我們建議,循環再造標籤無須即場提供,只須在受分發者實際管有受管制電器時或之前完成提供,便符合上述規定。

  就此議題,小組委員會曾討論應否強制供應商或銷售商將循環再造標籤貼附在受管制電器上。而許智峯議員亦就相關條文提出修訂,以強制要求循環再造標籤必須貼附在受管制電器上。正如我們向小組委員會解釋,考慮到在二○一○至二○一一年期間進行的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我們理解要業界在分發受管制電器前貼附標籤,會為他們在運作上帶來不必要的困難,特別是電腦業界。鑑於《主體條例》已規定供應商或銷售商必須將標籤提供予受分發者,我們認為無須硬性規定標籤必須貼附在受管制電器上。故此,我們認為不應接納許智峯議員的修訂。然而,我們已就相關條文的字眼建議若干修訂,以反映我們鼓勵這一做法。

  我亦想指出《主體條例》已規定銷售商須向消費者發出載有《規例》所訂明的字句的收據。以一宗涉及空調機、洗衣機及電視機的交易為例,收據上須列明有關產品是《主體條例》下所指明的受管制電器,以及《主體條例》就該三類產品徵收的循環再造徵費:即空調機每部125元、洗衣機每部125元,及電視機每部165元。如上所述,此舉可讓消費者知悉每件受管制電器所徵收的循環再造徵費。

除舊服務

  《主體條例》規定,如銷售商分發某件受管制電器予消費者,而消費者要求銷售商移走另一件同類的設備(例如以新電視機對舊電視機),則銷售商須按照獲署長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免費採取所需安排。經考慮業界及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我們建議納入若干修訂,經修訂的除舊服務方案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銷售商可指明最多五名收集者,而其中一名須被指明為「預定收集者」。「預定收集者」須承諾就銷售商分發的每種特定類別受管制電器提供全港性的除舊服務。根據《主體條例》,收集者須確保於合理時間內,將除舊服務收集的設備運送予銷售商除舊服務方案中指明的持牌循環再造者,並獲有關的循環再造者接收;

(二)方案須有循環再造者向銷售商作出的書面承諾,就由收集者移走的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提供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服務。須指明的循環再造者數目不設上限,但所指明的每名循環再造者須按《廢物處置條例》領有處置電器廢物的牌照;以及

(三)為靈活配合銷售商可能遇到的實際情況,銷售商可表明如方案中指明的所有收集者均不能夠或不願意提供除舊服務時,銷售商會否提供該項服務。就此,銷售商亦須備有相關安排,以便有關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可獲妥善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

  《主體條例》規定,銷售商須以書面形式,將銷售商須履行與除舊服務有關的責任及相關除舊條款通知消費者。我們建議,銷售商須保留每項除舊服務要求的紀錄一年。此外,銷售商在安排除舊服務時,須首先聯絡除舊服務方案內所指明的預定收集者。如預定收集者以書面確認未能或不願意按該項要求提供服務,銷售商便可聯絡除舊服務方案內所指明的其他收集者。相關紀錄應予保存。

  在原建議下,消費者可在收到新受管制電器後的三天內提出除舊服務要求。然而,有委員及業界提出,鑑於消費者通常一般都會在購買新受管制電器時「即場」決定是否需要除舊服務,小組委員會同意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受管制電器後的三天內決定是否需要除舊服務,是較為合宜的做法。我們已就此提出相關修訂。

  就此,許智峯議員的另一項修訂議案,建議將除舊服務要求的時限延長至消費者收到新受管制電器時為止。相較之下,我們認為小組委員會的共識比較可取。

實施時間表

  主席,我們將繼續致力完成其餘所需的籌備工作,以便廢電器計劃可於今、明兩年內分階段實施。其中,我們會於今年稍後時間與銷售商進行法定除舊服務的相關演練,以便盡快實施相關的法例,但實際時間表仍需視乎各籌備工作的進展。

  為使公眾更了解廢電器計劃的各項安排,我們會分階段推展宣傳和公眾教育計劃(包括海報、網站和政府宣傳短片/聲帶)。此外,為利便受影響行業循規,我們已安排了一系列簡介會,讓供應商及銷售商更了解他們的法定責任。我們亦會在計劃推行階段委聘服務供應者,協助業界申請成為登記供應商及批註除舊服務方案。

  主席,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再配合快將落成啟用的廢電器電子回收及處理設施,可讓我們正式實施廢電器計劃,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受管制電器。我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決議案。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