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提出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提出的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為了在港珠澳大橋通車後,妥善管理使用香港口岸和香港連接路的車輛,政府會採取合適的交通安排。我們有需要對相關交通法例作出技術性修訂,為有關交通安排提供法律基礎。

  政府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已把法例修訂提交立法會審議。當中涉及修訂《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以下簡稱第374Q章,目的為香港連接路訂定下列事項,包括(一)界定行車方向;禁止部分種類車輛使用最左線;要求車輛除非超越其他車輛,否則必須使用最右線;在超越其他車輛時,禁止從該其他車輛的右邊超越;(二)訂定快速公路的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以及(三)伸延涉及上述規定的現有駕駛罪行和豁免範圍,及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的應用。

  現時違反第374Q章規例中部分行車規定的定額罰款,載列於《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的附表。隨着上述對第374Q章規例的修訂,我們須對第240章的附表作出相應的修改,包括修訂相關的現行罪行項目編號和描述,以及參照現行規定,引入適用於香港連接路的罪行,以確保行車安全,保障相關道路使用者。

  有關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包括上述第374Q章規例以及第240章附表的修訂。我在此特別感謝陳恒鑌主席所領導的小組委員會,對有關修訂作出了詳細的審議。根據立法會的程序規定,屬「先訂立後審議」的第374Q章規例修訂的審議期限已經在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屆滿,並獲得通過。所以,我們今天對屬「先審議後訂立」的第240章附表,作出相應修訂。

  主席,我現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第12條提出動議,修訂附表中有關《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的罪行。在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政府會進一步對《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香港法例第240A章)附表中的表格一,即定額罰款交通罪行的通知書,作出相應的修改,並在稍後提交立法會審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即日新聞